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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以其独特的经济功能,已经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创业投资发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投资银行的支持,投资银行不仅是创业投资的中介者,而且还是创业投资的主体参与人,可以说,没有投资银行就没有发达国家创业投资业的今天。但是,鉴于金融市场的风险考虑,中国证券公司参与创业投资却被法律禁止,这大大制约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本文首先把国内证券公司的业务和国外证券公司相比,指出中国证券公司存在业务创新不足、盈利模式单一以及同质化竞争严重等问题,并阐述其业务多样化的意义,而参与创业投资正是证券公司业务多样化的要求。然后从证券公司参与创业投资的组织模式、基于实物期权评价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模式以及选择适合的退出模式三方面入手,论证中国证券公司参与创业投资的可能性。目前,创业投资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在参与创业投资的组织模式方面,中国证券公司应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方式,因为以这种模式具有更大的制度弹性,在参与创业投资可以使其在创业投资过程中承担更小的法律风险。和其它两种组织模式相比,有限合伙制具有在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成本控制三方面的优势。在投资模式方面,证券公司应以三叉树实物期权模型对创业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价。比较该评价方法与传统的净现值方法的不同,由于传统的净现值方法忽略了在创业投资过程中经营柔性的价值,如果考虑实物期权的价值的话,那么计算出来的项目真实价值将远远大于以传统方法计算的项目价值,另外,又论证了通过调整项目波动率可以达到提高项目价值的目的。在退出模式方面,目前常见的退出模式有IPO、企业并购、企业回购、和清算四种,其中以IPO退出为最佳退出模式,鉴于在中国没有创业板供创业资本退出,证券公司可以考虑支持创业企业买壳上市的方式退出,可以获得跟IPO一样的退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