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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的概念最早源于古罗马法的迅速审判理念,即“当事人必须在裁判官任命的第三日到庭接受审判,如法庭审理当天不能结案的,为保证被告人次日出庭,确保庭审的连续进行,规定被告人必须提供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①但是首次将其表述在条文里的是英国1166年的克拉伦登条令,之后的数百年里,迅速审判权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逐渐引起各国刑事司法界的重视,且其含义也随着立法技术及理念的更新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扩展,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和国际公约均明确承认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享有迅速审判权,这些都使得该权利成为被追诉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武器。但在我国,该理念还未得到理论学者和司法实践者的重视,没有形成比较健全的权利运行和保护机制,且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行的一些制度、原则与迅速审判理念存在背离之处。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顺应国际趋势,通过对相关制度和原则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将迅速审判理念贯穿于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全文共三万余字,分五个部分介绍了迅速审判权的概念、特征,美国就迅速审判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设置,迅速审判权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迅速审判理念的具体体现、存在的问题及构建的方法。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迅速审判权的概念、特征、历史渊源及其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应用情况。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的迅速审判制度。首先,简要阐述了美国迅速审判制度的发展进程;其次,从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和迅速审判法令两个法律入手,详细论述了美国关于迅速审判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及权利遭受侵犯后的救济方式,即著名的巴克平衡测试。该测试通过分析迟延的时间、迟延的理由、被告人对迅速审判权的主张和迟延对被告人造成的损害这四个因素来判断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是否受到侵害。第三部分研究刑事诉讼中赋予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的理论基础。迅速审判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对于被追诉人利益的保护,政府权力的制衡以及法律权威的维护等都有重要意义:首先,确立迅速审判权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确立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能够使司法公正理念得到切实地贯彻和执行;最后,确立迅速审判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第四部分内容是关于我国刑事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从立法、诉讼期间制度、集中审理原则和简易程序的设置四个方面将迅速审判理念与我国刑事诉讼相联系,肯定正面的规定,对与迅速审判理念相悖的部分提出异议。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与保护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利相矛盾的制度和原则提出针对性建议,并为我国迅速审判制度的初步构建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