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施米特从自由主义宪法学和自由主义宪法学说的非政治性批判两个层面分别对自由法治国宪法学说权利绝对化、权力分立模式理想化、魏玛政府衰败的议会制、政治多元化和规范宪法进行了批判。基于上述批判,施米特重构了宪政理论中的法治要素和政治要素:在法治要素方面,施米特提出了价值分配原则的基本权利学说和组织原则的权力分立学说;在政治要素方面,它表现出对同质政治的追求和对决断宪法的向往。结合国内外施米特宪政理论的评价,笔者认为施米特的宪政理论是在解构政治自由主义和法律规范主义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其核心是强调政治的决断。施米特的宪政理论具有浓厚的民族主义特征,作为一次救赎之旅,它的提出与德国所处的时代困境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