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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经过革命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以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为主线,以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地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国有建设用地供给已日益捉襟见肘,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存量较多,其资源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凸显。面对该状况,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这一目标应运而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以及用途管制的条件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出租、转让、抵押,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国选取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行政区(县)进行试点,这标志着农地入市已经拉开破冰之旅。目前如何有序、规范引导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管理部门和学术界亟需探讨和研究的重点问题。本研究选取东北三省作为研究区域,以制度变迁理论、土地产权理论以及土地供求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点,设计调查问卷。采取逐村逐宗的填写调查问卷,企业现场踏勘,与政府、村集体、农民座谈等方式,对研究区域4市、8县(区)、15个乡镇(街道)、164个行政村、33家典型企业,190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实地调查,获取研究所需的数据资料。并运用数理统计等方法分析研究区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现实流转情况、利用效益情况等,分析其入市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障碍及动力因素,进而构建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最后提出了推动及保障其顺利入市的建议。调查数据分析表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比例极小仅为4.31%,且单宗面积小调查样本的74.21%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面积小于1.00 hm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布不均匀,且多集中于城乡结合部,调查的190宗地中117宗位于城乡结合部。一定量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处于闲置状态,占调查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2.11%。通过现实流转情况分析可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目前多由个人使用、现实流转极不规范,且流转期限普遍偏长,流转的价格严重偏低。通过对调查的33家典型企业的利用效益情况分析可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粗放,效益低下,地均产值仅为511.76元/m2,效益低下,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贡献不大。综合分析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民集体态度积极、热情高以及国有建设用地指标有限等因素将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起到促进的作用。但其仍面临许多障碍因素,如总量比较小潜力有限难以维持该类市场运行,产权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缺少法律制度保障等。本研究在以上分析和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其次构建了包含市场主体、市场客体、价格形成机制、收益分配机制、服务体系以及监督监管体系等几个方面要素的入市机制。在市场主体方面转出方应由村委会代为行使相关权利,转入方原使用者应享有优先转入权并要对转入企业经营范围应作出相应的限制;在市场客体方面应严格限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的范围并要赋予其和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权利;在定价机制方面要遵循价格的市场机制、防止低价交易、引入价格评估机制;在收益分配方面政府应该成为收益主体之一、村集体和农民应该是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在市场服务体系方面要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土地信息网络:在监督监管方面要注重监管市场运行。最后本研究根据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现状以及其入市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因素分析提出了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协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合理界定入市与征地的边界等有效推进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