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立法提案是立法实践运行的主要环节之一,而作为立法提案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提案权归属问题则是更为基础性的问题。立法提案权之归属,对应于立法提案主体(提案人),即有权依法向立法机关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案的国家机关或公民。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在立法提案权归属设置上初步形成了多元利益表达的基本格局,立法提案主体不仅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同时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团、若干数量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类似的公民集合体均是法定的立法提案主体。然而在对我国现行立法提案实践运作的实证考察中,不难发现当前的制度设计尚不能很好地体现社会主义立法的民主价值,同时立法提案制度表现出来的较低的社会化程度,对构建多元利益表达机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阻碍作用。与此同时,公民意识日益觉醒的公民主体和社会影响力不断壮大的各类全国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则被严格排斥在法定立法提案主体之外。除此之外,作为非直选选举出来的全国人大代表囿于其区域化、非职业化,法律审议程序等一系列主客观因素影响,在有效传递普遍性的基层立法呼声到立法者的视野过程中难有实质作为。本文以立法提案权归属设置为中心论点,第一章围绕立法提案及提案主体的范畴等基本概念展开,澄清一些易混概念,并深入研究立法提案主体的公法基础,从程序正当合理的法哲学视野出发,运用多元利益表达的平衡、公民参与民主、主权在民等基本理论对立法提案权归属的科学设置作出分析。第二章则是对我国现行体制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提案权的归属实证考察,不仅详细梳理了立法提案的历史发展脉络,同时着重围绕当前的立法实践,从历史的和实证的两个角度,重点围绕部分立法提案主体实际地位被虚置、行政机关在立法提案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案的实际影响力较弱,立法规划对提案主体的预设等四个方面展开考察。第三章则是笔者对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提案权归属设置的几点设想,就公民、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三个主体入手,探析如何扩大立法主体范围,同时对党的立法建议权是我国立法提案权的例外做必要的分析。结语部分指出对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提案权归属体系对构建主体多元、表达顺畅的立法提案制度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