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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证明被告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品格证据作为证据法上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围绕着品格证据在何种情形下具有相关性并能够为法官所采纳的问题形成了成熟详尽的品格证据规则,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就是其中最富特色的部分,其核心价值在于避免刑事审判中错误的品格推论对案件审理产生的诸如引起偏见、拖延诉讼等负面影响。在我国,理论界对被告人品格证据却鲜有研究,立法上也关注甚少,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适用经常成为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的“灰色地带”,引发诸多争议。本文期望通过对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现状进行实证考察,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理念与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有益于规制我国被告人品格证据适用的对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章节:第一,被告人品格证据概述。本章节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对“品格”、“品格证据”以及“被告人品格证据”等基本概念进行深入分析并厘清其含义;第二部分阐述了被告人品格证据最为核心的相关性问题,指出证据的相关性是“实质性”与“证明性”两个要素的结合,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被告人品格证据相关性的一般情形与例外。第二,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现状。本章节分为四部分,分别从证明对象、证据种类、证据提出和证据采纳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被告人品格证据适用现状进行了考察。从证明对象上看,被告人品格证据通常作为量刑证据出现,一般不被用作指控犯罪的理据之一;从证据种类上看,类型相当单一,且集中在“初犯”和“前科劣迹”两种弹性不大的被告人品格证据上;从证据提出上看,在提出主体上,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由公诉方提出,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则由辩护方和法院提出,公诉方在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的提出上几乎毫无作为;而在提出程序上,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也不受任何限制;从证据采纳上看,除“前科劣迹”外,其他被告人品格证据采纳与否由法官依据经验决定,但在判决书上通常不会明确提及。第三,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本章节分为五部分,本别对应第二章节的证明对象、证据种类、证据提出和证据采纳四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其背后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缺失导致被告人品格证据适用混乱、被告人品格证据适用范围较为狭窄、被告人品格信息不全面、与定罪无关的被告人品格证据过早介入审判以及被告人品格证据采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第四,我国被告人品格证据适用的法律规制。本章节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规范被告人品格证据适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针对前两个章节所述现状和问题,提出了规范被告人品格证据适用的具体设想。首先,立法上应当确认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法律地位,并厘清关乎其适用的相关性问题,明确被告人品格证据在原则上不具有相关性,不能用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与该品格相一致的犯罪行为,只在有限的例外情形下具有相关性。在厘清相关性问题的基础上,谨慎引导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定罪审判中的适用;其次,为解决被告人品格信息不全面的问题,应当逐步建立完整的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其三,在规范与定罪无关的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提出程序上,除了应当废除目前在起诉书中以及在开庭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时披露被告人曾受行政或刑事处分的做法外,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下,应当选择性地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确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以确保法官定罪审理不会受到非定罪信息的不当干扰;最后,通过进一步完善量刑证明标准、借助案例指导的方式加强法官运用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积极性、强化量刑说理等措施规范法官在被告人品格证据采纳上的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