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缺陷的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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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案件来讲,产品纠纷案件大多数是围绕着产品缺陷的侵权行为所进行的,而案件的焦点也往往集中在对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及证明上。认定一项产品存在缺陷的标准是该产品有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也就是说该产品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不合理危险”或者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标准。产品因存在上述原因造成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侵权责任。产品缺陷的认定对于案件走向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产品缺陷的举证证明存在难题,特别是在证明妨碍规则下,因证据偏在,诉讼双方经济基础等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双方不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进而不利于法律公平的实现。本文通过对产品缺陷相关理论的整理分析,并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证明理论,探析产品缺陷的民事诉讼证明问题方面的解决办法。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产品缺陷民事诉讼证明的现状与困境。本部分以润光公司与长生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为例,通过对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比较引申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并对产品缺陷证明举证责任进行分析,指出不同责任承担所造成的不同法律后果。引出产品缺陷证明中的困境,通过对缺陷产品信息、产品证据,直接证据以及证明标准的分析,指出产品缺陷证明所存在的证据信息失衡、证据的消失与缺乏以及认定标准模糊三个方面的困境。二、传统产品缺陷证据困难的克服方法。本部分针对上文所提出的证明困境讨论了现阶段我国在解决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常使用的法律方法,结合理论与实践,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包括:(1)举证责任转换的责任分配问题;(2)关于证明标准降低的相关规定不足;(3)表见证明的适用问题。三、产品缺陷证明方法的完善。本部分是在前俩部分的理论内容基础上进行的延伸,对我国产品缺陷纠纷案中的产品缺陷诉讼证明制度特别是证明妨碍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域外法的相关实践理论,得出适合我国借鉴的法律方法,进而提出证据协力义务方法的发展与完善,针对我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关于产品缺陷诉讼证明恰当和不足之处,并对如何完善我国产品缺陷诉讼证明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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