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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为经济活动提供着多样资金融通服务的同时,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自身存在潜在风险。然而,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2001~2002年我国不良资产形成原因调查发现:因行政干预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约占30%;由政策要求国有银行支持而导致国有企业违约的不良资产约占30%;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调整的不良资产约占10%;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力所导致的不良资产约占10%;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仅占20%。这一结果表明,我国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不仅来自于金融部门自身,还更广泛地来自于金融部门的外部运行环境。由此,学界提出金融主体(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发展主要受外部环境影响,“金融生态”研究应运而生,众多学者据此进行了大量相关研究,涌现出了较多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文献。然而,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研究,仅集中于生态学角度分析金融生态系统、金融主体及其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与成因,鲜有以其它新角度出发探讨“金融生态”相关问题的研究。因此,涉及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主体发展关系的具体理论研究稍感不足,就此提出的相应建议亦尚不足以系统针对我国当前的金融发展机制。为此,本文针对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首先,以自组织“新三论(DSC)”分析金融生态系统,界定金融生态环境概念;其次,分析金融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社会信用、政府行为与经济基础构成因素影响金融主体发展的作用机理;最后,利用2005~2012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样本,就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主体发展作用的区域差异进行了实证考察。本文的研究结论归纳如下:第一,本文认为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生态自组织系统开放、动态平衡的关键所在,并对金融主体发展至关重要。其中,法律制度与社会信用是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最终通过影响交易费用对金融主体发展产生作用;经济基础是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力量,通过经济规模与经济运行质量两方面影响金融主体发展;政府行为则贯穿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通过对其它构成因素作用来影响金融主体发展。第二,从金融生态环境区域差异的评价发现,2005~2012年间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呈现显著的“东高西低”状况。同时,三大区域的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均存在问题,而中西部地区的问题更显突出,主要是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较为落后,经济发展普遍滞后,行政干预力度过大。第三,本文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法律制度对三个区域金融主体发展的作用均不显著;政府效率对中西部地区金融主体发展的作用不显著;经济开放度对西部地区金融主体发展作用不显著。这一现象与上述影响要素自身发展滞后,以致对金融主体发展的拉动作用有限相关;此外,由于我国中西部地区金融发展程度依然偏低,因此,政府干预对中西部金融主体发展的影响最为显著,而东部政府干预的影响则相对弱化。第四,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主体协调发展度均不高,其31个省份中有21个省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滞后于金融主体发展。从我国三大区域层面看,东中西区域两者的协调发展度分别为中度协调发展型、勉强协调发展型和中度失调衰退型三种状态,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外部条件对金融主体发展的促进作用。同时,金融生态环境的法信环境(法律制度与社会信用)、政府行为、经济基础与金融主体的协调发展度也均不理想。鉴于上述状况本文认为,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尚属落后,并未能与金融主体同步和谐发展。为此,需要完备法律制度体系、提高社会信用程度、规范政府行为并加强经济质量建设,为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主体的同步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我国中西部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尤其迫在眉睫,需要高度关注。同时本文还认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还需依据各地区不尽相同的基础条件因地制宜,只有适合不同区域差异的金融生态环境,才可能对区域金融主体发展起到有效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