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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选择投资那些具有风险性的项目时,其收入和现金流是不确定的,所以企业选择此冒险的投资行为必然是一种高风险行为,然而伴随着高风险行为的同时,往往也会伴随高的收益,众所周知,生存和发展是企业追求的首要目标,而且企业创造利润是支持经济长期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认为企业追求选择冒险的投资行为是必须的,然而,根据代理理论,管理层可能寻求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用,在稳定其工作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积累个人财富,他们会做出一系列最有利于其满足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融资和投资决策;所以企业的代理问题对其选择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当他们在进行管理企业时,其管理层承受了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和特定企业风险,这可能导致管理层不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承担水平。其结果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具有较低风险投资倾向或者风险规避行为的管理层会放弃风险较高的投资机会,不能创造较高的投资回报,这恰恰损害了股东利益,影响了企业价值(解维敏和唐清泉,2013)。
在中国,国有企业资本配置低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国有企业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和管理者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这样会影响管理层对待投资风险的选择。由于国有企业没有非国有企业那么集中的股权,所以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不会受到任何单一所有者的监督,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得不到有效地抑制,这样以来,管理者就会进一步通过采取偷懒行为来规避风险(Hart et al.1997)。这样就有可能弱化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风险偏好,极大的降低了管理者对待风险项目的“热情”。基于上述分析,在中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通常会考虑到风险规避的问题,放弃一些预期净现值为正但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此外,国有企业的一些投资决策也会受到政府的干预,例如,国有企业的某些重大投资决策也会受到有关公司法的影响,例如国有企业的兼并、收购、重组等决策必须经过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且政府官员因为较低的寻租成本很可能会对国有企业进行寻租(Shleifer&Vishny,1994)。这样企业的资源就可能会被政府官员直接掠夺或者间接占用,基于上述原因,这样便会造成国有企业管理层被迫放弃一些净现值为正的投资机会;于是,国有企业在此背景条件下就可能会承担较小的风险承担水平。
伴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日趋重要,反观伴随着国家对投资者利益水平保护的重视与提高,也进一步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两者是一种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纵观欧美成熟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在对所有流通股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在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工具中,法律制度已俨然成为一个最强大的工具之一(金玉,2014)。虽然直到目前为止,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在上市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仍然控制相当大的资本,他们具有天然的专业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这加深了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冲突。反观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因为其股票的份额更小和股权分散,很难参与公司的内部治理。当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掌握的控制权超过现金流权时,他们就会很有可能选择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而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Franks,1997)。
通过对财务学和法律的最新研究文献表明,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所有权结构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的良好结合,这恰恰反映了所有权结构和投资者法律保护是影响一个公司治理结构好坏的两个关键外部因素(Mitton,2002;Johnson et al.,2000;LaPorta et al.,2000;Shleifer&Vishny,1997)。而且由于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异质性是引起全球资本市场细分的原因之一,这就很自然地去回答了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对风险表现方面的影响。鉴于上文所述,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点研究中国上市企业所处的两个主要外部环境因素: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对其自身风险承担的影响,本文拟将产权性质、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置于一个研究框架中进行分析。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分析产权性质、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三者之间的作用机理。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章,导论。依次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及方法,根据文章思路编制研究框架图,最后阐述文章的创新点与不足。
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分两大节分别梳理国内外有关产权性质、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关系的文献。第一节梳理了有关产权性质与企业风险承担关系的文献;第二节梳理了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的文献,而且在综述中将投资者分为中小股东与债权人,然后分别阐述了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关系,在拓宽文献综述的同时,丰富了文章的研究方向。
第三章,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本文分别从产权性质、法律环境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进行论述,并且在对前人研究论述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概括,这些论述为本文的撰写提供理论支撑,最后根据理论分析基础提出相关研究假设。
第四章,产权性质、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实证分析。介绍实证研究所需的样本来源、解释变量的定义,并且构建回归模型,最后通过Stata12.0软件运行得到回归结果。
第五章,稳健性检验及进一步检验。用替代变量衡量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然后进行实证结果检验,提高实证的稳健性;并在进一步检验中,验证了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对本期以及下一期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六章,研究结论及建议。根据实证结果,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并分别对研究的结论提出政策建议,而且对未来的研究指明方向。
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
(1)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具有显著更低的风险承担水平,并且这种显著更低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中小规模的企业中。
(2)鉴于中国特殊的背景条件,在中小股东法律保护比较强的地区,企业反而倾向于承担较低的风险水平。
(3)较高的风险承担水平能显著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而产权性质相对于法律环境对企业风险承担的这种价值促进效应不存在显著影响。
基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结果,本文的主要丰富点表现如下:
(1)国内外学者研究产权性质与企业风险承担的文章很多,但影响企业风险承担的另一主要主要外部环境因素一一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研究却很少,所以本文引入了法律环境的概念,并且借鉴有关学者李文贵和余明桂(2012)的研究,创新性的用市场化指数来代替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在样本的选择上,国内外有关企业风险承担的文献大多以国家为单位样本进行研究,而很少针对国内的资本市场,所以本文以中国分省份来作为研究样本进行研究。
(2)在研究中小投资者时,大多数学者一般都采用中小股东来代替,而本文在文献综述中特地引入了债权人这一重要的投资者,一是拓宽了对中小投资者研究的领域,二是在对中小股东进行研究时,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对比分析,然后最后得出结论。
(3)在研究了产权性质、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三者之间的作用机理之后,本文还进一步研究了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对本期企业价值以及对下一期企业价值的影响。
(4)在衡量企业风险承担水平时,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1来衡量,提高了验证的稳健性以及说服力。
因个人能力与客观条件的限制,本文的研究也存在如下的不足:
(1)由于对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衡量指标太少,本文仅引用市场化指数2来代替对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指标,而且通过计算得到的市场化指数可能只是一个估计值,缺少一个准确的判断;并且在本文对市场化指数的处理过程中,采取了当该地区市场化指数大于平均值时取1,否则为0的方法,缺少一个具体的量化判断。
(2)在对企业风险承担的衡量过程中,本文用到了两种衡量企业风险承担的方法,但是在用以年为时间段滚动处理标准差的过程中,由于本文只是采用了2009年-2013年5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所以本文也只能采用了3年为一时间段,可能会对当年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评估值产生误差。
(3)在本文的文献综述中,重点阐述了国外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很少,而且本文也没有具体找到一个合适的变量来衡量债权人法律保护的指标,这对此方面未来的研究起到了一个良好的启示与借鉴作用。
在中国,国有企业资本配置低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国有企业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和管理者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这样会影响管理层对待投资风险的选择。由于国有企业没有非国有企业那么集中的股权,所以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不会受到任何单一所有者的监督,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得不到有效地抑制,这样以来,管理者就会进一步通过采取偷懒行为来规避风险(Hart et al.1997)。这样就有可能弱化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风险偏好,极大的降低了管理者对待风险项目的“热情”。基于上述分析,在中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通常会考虑到风险规避的问题,放弃一些预期净现值为正但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此外,国有企业的一些投资决策也会受到政府的干预,例如,国有企业的某些重大投资决策也会受到有关公司法的影响,例如国有企业的兼并、收购、重组等决策必须经过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且政府官员因为较低的寻租成本很可能会对国有企业进行寻租(Shleifer&Vishny,1994)。这样企业的资源就可能会被政府官员直接掠夺或者间接占用,基于上述原因,这样便会造成国有企业管理层被迫放弃一些净现值为正的投资机会;于是,国有企业在此背景条件下就可能会承担较小的风险承担水平。
伴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日趋重要,反观伴随着国家对投资者利益水平保护的重视与提高,也进一步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两者是一种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纵观欧美成熟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在对所有流通股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在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工具中,法律制度已俨然成为一个最强大的工具之一(金玉,2014)。虽然直到目前为止,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在上市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仍然控制相当大的资本,他们具有天然的专业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这加深了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冲突。反观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因为其股票的份额更小和股权分散,很难参与公司的内部治理。当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掌握的控制权超过现金流权时,他们就会很有可能选择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而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Franks,1997)。
通过对财务学和法律的最新研究文献表明,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所有权结构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的良好结合,这恰恰反映了所有权结构和投资者法律保护是影响一个公司治理结构好坏的两个关键外部因素(Mitton,2002;Johnson et al.,2000;LaPorta et al.,2000;Shleifer&Vishny,1997)。而且由于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异质性是引起全球资本市场细分的原因之一,这就很自然地去回答了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对风险表现方面的影响。鉴于上文所述,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点研究中国上市企业所处的两个主要外部环境因素: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对其自身风险承担的影响,本文拟将产权性质、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置于一个研究框架中进行分析。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分析产权性质、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三者之间的作用机理。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章,导论。依次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及方法,根据文章思路编制研究框架图,最后阐述文章的创新点与不足。
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分两大节分别梳理国内外有关产权性质、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关系的文献。第一节梳理了有关产权性质与企业风险承担关系的文献;第二节梳理了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的文献,而且在综述中将投资者分为中小股东与债权人,然后分别阐述了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关系,在拓宽文献综述的同时,丰富了文章的研究方向。
第三章,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本文分别从产权性质、法律环境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进行论述,并且在对前人研究论述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概括,这些论述为本文的撰写提供理论支撑,最后根据理论分析基础提出相关研究假设。
第四章,产权性质、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实证分析。介绍实证研究所需的样本来源、解释变量的定义,并且构建回归模型,最后通过Stata12.0软件运行得到回归结果。
第五章,稳健性检验及进一步检验。用替代变量衡量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然后进行实证结果检验,提高实证的稳健性;并在进一步检验中,验证了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对本期以及下一期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六章,研究结论及建议。根据实证结果,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并分别对研究的结论提出政策建议,而且对未来的研究指明方向。
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
(1)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具有显著更低的风险承担水平,并且这种显著更低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中小规模的企业中。
(2)鉴于中国特殊的背景条件,在中小股东法律保护比较强的地区,企业反而倾向于承担较低的风险水平。
(3)较高的风险承担水平能显著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而产权性质相对于法律环境对企业风险承担的这种价值促进效应不存在显著影响。
基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结果,本文的主要丰富点表现如下:
(1)国内外学者研究产权性质与企业风险承担的文章很多,但影响企业风险承担的另一主要主要外部环境因素一一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研究却很少,所以本文引入了法律环境的概念,并且借鉴有关学者李文贵和余明桂(2012)的研究,创新性的用市场化指数来代替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在样本的选择上,国内外有关企业风险承担的文献大多以国家为单位样本进行研究,而很少针对国内的资本市场,所以本文以中国分省份来作为研究样本进行研究。
(2)在研究中小投资者时,大多数学者一般都采用中小股东来代替,而本文在文献综述中特地引入了债权人这一重要的投资者,一是拓宽了对中小投资者研究的领域,二是在对中小股东进行研究时,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对比分析,然后最后得出结论。
(3)在研究了产权性质、法律环境与企业风险承担三者之间的作用机理之后,本文还进一步研究了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对本期企业价值以及对下一期企业价值的影响。
(4)在衡量企业风险承担水平时,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1来衡量,提高了验证的稳健性以及说服力。
因个人能力与客观条件的限制,本文的研究也存在如下的不足:
(1)由于对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衡量指标太少,本文仅引用市场化指数2来代替对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指标,而且通过计算得到的市场化指数可能只是一个估计值,缺少一个准确的判断;并且在本文对市场化指数的处理过程中,采取了当该地区市场化指数大于平均值时取1,否则为0的方法,缺少一个具体的量化判断。
(2)在对企业风险承担的衡量过程中,本文用到了两种衡量企业风险承担的方法,但是在用以年为时间段滚动处理标准差的过程中,由于本文只是采用了2009年-2013年5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所以本文也只能采用了3年为一时间段,可能会对当年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评估值产生误差。
(3)在本文的文献综述中,重点阐述了国外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很少,而且本文也没有具体找到一个合适的变量来衡量债权人法律保护的指标,这对此方面未来的研究起到了一个良好的启示与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