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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避免披露规则不同于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法,是美国法院为防止商业秘密被潜在侵占而逐步创立的禁令救济规则,用于禁止掌握了前雇主商业秘密的离职雇员,为前雇主的竞争对手工作。这一规则,突破了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超越了侵权人主观故意、过失的要求,着眼于行为的客观后果,主要考察离职雇员对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的披露、适用的“不可避免性”。自美国法院创立不可避免披露规则至今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该规则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证明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时该规则在美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论,最大的诘难就是适用该规则影响了雇员的择业自由权。在我国,直到近几年学者们才将目光投向不可避免披露规则。在科技迅猛发展和人才流动加剧的知识经济时代,研究不可避免披露规则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屈指可数。但即使是创立了该规则的美国法院,尚未抽象出不可避免披露规则的概念和一般适用要件,也未对该规则作出一般原则性的规定,而只是通过不同州的不同判例对该规则的某些特定方面进行说明,缺乏成文法的规定。加上各州对不可避免披露规则的不同态度以及本身对雇员权利的消极影响,造成了该规则适用的困难。本文试图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对不可避免披露规则进行分析,抽象出适用该规则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提出了利益共享原则以平衡雇主商业秘密的保护和雇员择业自由,并结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构建了对雇员离职后,原雇主商业秘密的双重保护模式,以期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立法。第一章商业秘密传统保护的不足。归纳分析了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法及其不足,论证了不可避免披露规则存在的必要性。第二章不可避免披露故则的沿革。鉴于传统商业秘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美国率先通过PepsiCo等一系列案例确立了不可避免披露规则,本部分将结合美国法上的经典判例,抽象出不可避免披露规则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论支持。第三章不可避免披露规则的内容。论述了不可避免披露规则的构成要件及救济方式,着重论证雇员的不同主观意图对构成要件的不同要求,从而使该规则进一步细化。第四章适用不可避免披露规则的相关问题。在适用不可避免披露规则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困惑,例如与潜在侵占的证明要件的异同,与竞业禁止协议的关系,与雇员自由择业权的冲突等,本部分试对此加以论证,并提出了利益共享原则,以平衡商业秘密权人与雇员的利益。第五章不可避免披露规则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启示。在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不可避免披露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构建了雇员离职后,对原雇主商业秘密的双重保护模式,以期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