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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回赎权是私募股权投资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效率、保证投资人利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强制回赎权需要通过公司法上的股份回购制度来实现,但我国公司法的股份回购制度并未给安排强制回赎权留下足够的空间。各国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美国采取“原则允许、例外禁止”,德国则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日本近年的商法和公司法改革也大大放松了对股份回购制度的规制,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则与我国的立法模式较为接近。相比于国际立法的先进经验,我国的立法模式不论是从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看都颇见疏漏,不乏需要调整、改进和完善之处。本文共四万字,分为五章。第一章提出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问题。首先对强制回赎权以及中国公司法股份回购制度的架构进行了探讨,发现强制回赎权与我国股份回购制度存在冲突,然后通过论述强制回赎权对于私募投资人的实际意义,点出放松对股份回购制度的规制以为安排强制回赎权创造空间的必要性。第二章对股份回购制度的基本法理进行了研究。本章研究了股份回购制度产生的动因和经济功能,探讨了利用股份回购制度安排强制回赎权的经济意义,以及股份回购制度可能存在的弊端。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股份回购制度的比较立法。本章列举了美国、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于股份回购制度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介绍了各国有关股份回购执行的详细规定,并对各国的立法模式与立法技术做出了理论评析。第四章主要论述我国放松股份回购规则的可行性与完善路径。首先,通过与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的比较,发现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上存在不足,且有必要对此进行改革。其后,笔者在股份回购的情形、资金来源、价格、程序、库藏时间、效力与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第五章为结语,对全文的思路与观点进行了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