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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人才紧缺的同时,因雇员追求更大的个人经济利益及个人职业发展而在国内企业中出现了雇员大量及频繁跳槽之现状,伴随而来的是企业在雇佣管理过程中面对的商业秘密管理挑战越来越大,雇主因雇员故意或无意的泄漏或利用企业商业秘密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事件以及雇员在跳槽后带走前雇主客户名单及泄漏前雇主商业秘密的情形更是频有发生,在商业秘密管理领域的雇佣关系矛盾突显。而在适用我国现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机制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和维权时,企业却普遍遇到较大的瓶颈及阻力。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从立法角度何疏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瓶颈以及减缓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维权中的阻力。本文分三章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章为“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概论”。本章第一节“商业秘密保护概论”分析和阐述了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有关之概念和法理以及笔者认同之观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发展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动态变化的过程;我国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例;商业秘密的三项构成要件为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其中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从根本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特征;根据反向工程原理获得他人商业秘密不应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TRIPS协议之界定,商业秘密范围为“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的实质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从法律保护的安排来讲,由于其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相同之部分典型特征,参照知识产权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保护更具效益性和合理性。本章第二节“竞业禁止概论”分析和阐述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之重要手段和方式之竞业禁止制度的概念与框架,及与其有关之竞业限制协议制度、竞业禁止禁令制度以及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概念、性质和适用条件等。本文所探讨之竞业禁止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雇员在其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时期不得从事与本企业具有竞争关系之业务的制度。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操作简便,违约证明责任也相对简单,已成为目前企业通行的保护商业秘密手段。美国竞业禁止禁令制度在商业秘密侵权救济方面体现出及时性与效果性的独特优势。基于雇佣关系之信赖原则与忠诚原则,在雇佣双方之竞业禁止约定缺失而雇员就任新职将不可避免利用或泄漏前雇主之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由传统民法之物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衍生而来之商业秘密消除危险请求权制度(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理应得到适用。第二章为“与雇佣管理有关之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分析”。第一节“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之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现状”对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之立法状况进行了列举和展开分析,并通过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之特点,提出了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之主体限于“经营者”,范围过窄;实体性规定过于原则性和粗略,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定。第二节“我国竞业禁止制度之立法现状”从法定竞业禁止立法现状与约定竞业禁止立法现状分别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我国法定竞业禁止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为: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规定范围较窄,各相关企业法规范严重不统一;民事责任规定上缺乏统一性和操作性。我国约定竞业禁止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为:各省市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影响的规定及操作实践不统一;各省市就经济补偿金之范围标准规定不统一,且规定范围过宽致操作性不强。第三节“我国现有商业秘密保护之立法框架缺失”提出了我国目前与雇佣管理有关之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存在的两大框架性缺失:商业秘密请求权无传统民法之消除危险权能;以及缺乏对商业秘密即时侵权之及时、有效的救济措施。第三章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之完善”。笔者在该章中提出了完善我国与雇佣管理有关之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建议:1.扩大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调整范围;2.扩大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调整对象;3.完善法定竞业禁止制度,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引入我国法定竞业禁止制度,并扩大适用法定竞业禁止制度的范围;统一和完善我国目前散见于企业法规定中关于高级雇员的法定竞业禁止的规范;引入消除危险请求权制度(不可避免披露原则);4.完善约定竞业禁止立法制度,扩展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间至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就竞业限制的范围、经济补偿及违约金标准作出更为细致的规范与指引;明确竞业限制协议之效力不受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之影响;5.引入“竞业禁止禁令”制度;6.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