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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内容,即数据,数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产生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尤其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及蓬勃发展,数据资源已然成为被世界各国争相竞夺的对象,数据资产在某种程度上已然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数据的权利属性及权能内容作为整个数据制度建立基础,其产生的根源在于网络环境中,社会主体不断被数字化和虚拟化,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全球数据量成指数式增长,数据的流动属性和财产属性不断增强。当单个数据汇集成群,被个体所掌控并用于经济活动以实现其价值时,就有必要逐步在法律上对相关行为人的活动及行业秩序等进行规制。企业通过大规模收集、处理和分析挖掘数据内容来创造巨大的财富价值,但同时数据资源也面临着被不正当获取及利用的可能,从而对国家安全或个人隐私造成威胁,以上种种,不论是个体信息安全,还是企业资产安全,都需要获得法律相应保护。在企业数据共享过程中,数据的权利属性是数据交易的基础,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在没有确定数据的权利属性的情况下就无法对实践中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进行规制。本文从数据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财产的角度出发,基于其无形性的特征,探究其是否具有被版权法保护的可能,如果版权法并不足以保障数据财产所有人的权利,那么实践中通常采用何种方法保护数据及数据产品的价值及权利人的相关利益。文章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阐述了文章选题的起源,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数字化给传统版权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数据具有的财产属性及无形性使得具有被纳入版权法保护的争议。数据及数据产品已然属于法律语境下的财产,本章从财产概念的演进、财产概念的界限及版权法作为财产法的制度功能的角度阐述理论上具有将数据及相关产品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的可能。第三部分,在理解《伯尼尔公约》等对汇编作品独创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数据库等内容如要获得版权法保护则仍然需要具有版权法上最低的原创性要求。同时,基于原创性判断困难及版权法保护的功能限制,使得单一运用版权法保护数据及相关产品不论是理论上还是操作上均具有一定困难。第四部分,根据文章前面的结论,数据及相关产品具有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但版权保护并不足以保障数据权利人的利益,故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尝试多中介途径以保障数据权利人的权利,例如设立数据库权、运用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并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尝试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的平衡。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信息相关的规范情况,结合国际社会的实践经验,就我国完善数据及相关产品制度规范提出意见。笔者认为,保护数据上的权利与促进数据共享是相辅相成的,合理保护企业所拥有的数据资产是激发企业发展数据产业的潜力的充分条件,对我国来说,合理借鉴国际上在保护企业数据资产的做法能够有效提升我国信息产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