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工生殖技术的使用在给不孕不育夫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引发很多社会问题,产生很多伦理、法律上有的争议。其中法律争议较大的是生殖细胞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归属问题。关于生殖细胞的所有、使用、保存、转让等问题,现行立法没有规范,学界对生殖细胞的研究成果有限,已有成果存在观点不一的情形。究竟如何规范生殖细胞,才能在发挥人工生殖的积极组用与保护生殖细胞提供者权益之间取得最佳平衡,这在当前人工生殖技术应用频繁的时代背景下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生殖细胞,一般指精子和卵子。文为了更阐述的方便将受精卵和胚胎也放在生殖细胞中一起探讨。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人工生殖技术的背景和生殖细胞的概述,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学界认同的四种分类方法,在对生殖细胞有了一定的了解的基础上,分析在生殖技术发展的今天面临的关于生殖细胞的热点问题。第二部分是对生殖细胞的中的精卵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归属做出定位,在分析传统的物的概念和介绍学者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提出脱离人体的精卵具有民法上物的特性,应将其定位为物,但如果是用于生育的精卵,因其具有功能上的一体性,对其应该给予人格权的保护;针对死后生殖,为保障生者对死者的情感,我国应有限制的开放死后生殖,允许有继承权的生者可以继承死者的精卵;为保障精卵的质量与社会的公序良俗,应禁止人体精卵商品化;在人体精卵与医疗机构等保管关系中,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在我国赠与成为取得人体精卵的唯一方式,在赠与关系中明确一旦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不应当再撤销赠与。第三部分由戴维斯案件引发体外受精卵和胚胎法律地位的思考,先对体外受精卵和胚胎进行法律定义,在学界形成的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的基础上,认为体外受精卵和胚胎不具有自我意识,不应将其定性为人,只能将其定性为物,同时由于其具有生殖的特殊性,在物的性质上应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不能自由流通与买卖。依据瓦诺克报告将胚胎分为了早期胚胎和胚胎阶段,在早期胚胎阶段各国都允许用其进行科学研究,将其视为无并无争议,由于精卵来自不同的人,产生了早期胚胎的所有权归属,原则上应归精卵提供者共同所有。为了医疗资源的充分使用我国应规定胚胎的保存期限为五年,在期限届满后应允许赠与其他不孕夫妻进行生育也可以赠与科研机构进行科研。最后,随着生殖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对生殖细胞的规范问题越来越重要,我们在加强人工生殖立法的同时,更应该关注人工生殖中重要的素材:生殖细胞的规范,将生殖细胞纳入民法物中的保护。只有明确了生殖细胞的物的地位,才能在此基础上对生殖细胞的保存期限做出规定,对剩余胚胎的去向做出规定。为了防止人体精卵的商品化现象的发生,应明确禁止买卖精卵,对买卖精卵的行为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