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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提高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流动速度和增加公司活力的重要方式。但是受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影响,应当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加以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即是限制股权转让的制度之一。从我国《公司法》颁布至今,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不断完善,但是在具体的适用上还是存在问题。 本文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具体适用方面进行研究。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中存在问题较多,本文仅对权利行使主体、客体范围,同等条件的认定和权利行使期限及权利行使方式,股东优先购买权章程自治标准四个典型问题进行研究。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的主体、客体进行明确的界定。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主体上的混乱会对公司的人合性带来威胁。股权的拆分转让则可能降低股权价值,使股权出卖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同等条件内容上的模糊给出让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串通恶意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提供了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法律空白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拖延权利行使期限,阻碍股权转让,侵害股权出卖人的利益。权利行使方式的不确定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受到侵害时维权困难。 为解决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中的这四个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适用的借鉴,提出了问题解决思路。在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主体上,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及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将公司纳入权利行使主体范围,以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在能否部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上,认为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和出让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允许部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内容的认定上,确立以可换算因素加可考虑因素为内容的同等条件。建议在确定至少30天的权利行使期限下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