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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有强大的国家资源作为后盾,控方和辩方之间在力量上是不平等的。控辩双方之间在力量上的差距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最终结局,如果不通过某种平衡机制加以扭正,将极大的影响刑事诉讼的公正。因此,控辩平衡是刑事诉讼永恒的追求,是人类诉讼文明的体现,是刑事诉讼机制的本质要求。控辩平衡含有平等武装和平等合作两方面的内容。平等武装要求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拥有对等的攻防手段。考虑到控辩双方在力量上的现实差距,平等武装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上适当倾向于辩方,以权利对抗权力。控辩合作意味着被追诉人可以像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样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平衡了双方力量。控辩平衡是刑事诉讼模式进化与发展的法治产物;另一方面控辩平衡的理念和实践又对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和诉讼结构的优化起到积极作用。两大法系因各自的诉讼文化、诉讼价值理念存有差异,在控辩平衡的取舍上有着较大的差别。英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奉行当事人主义,强调对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法德国家更倾向于限制控方权力以保护辩方权利,但是其变化都是朝着控辩平衡确立的方向发展的。控辩平衡有如下现实意义:优化诉讼结构、查明案件真相、保障程序正义、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控辩平衡的理念,表现在:无罪推定原则初步确立,被追诉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改良案件移送起诉方式,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引入对抗制庭审模式。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平衡:本原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并未确立,强制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律师的辩护权严重受限等。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注重惩罚犯罪,忽视辩方权利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功能是造成控辩失衡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基于控辩平衡理念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例如,对检察机关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防止法官受控方影响;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确立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对于强制措施的监督制约,保障被追诉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辩方的调查证据请求权,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平衡控辩双方在证据获得上的差距,使控辩双方在庭审程序中能平等参与各抒己见。通过此一系列的措施,使控辩双方的力量达到平衡,促进刑事诉讼文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