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沉默欺诈是一种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欺诈。我国不仅在正式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提及,学界对此亦探讨甚少。沉默本身是一种纯粹的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法院要从外观上认定其构成欺诈存在困难,随着沉默欺诈的越发常见,各国开始普通以先合同告知义务(以下简称“告知义务”)的存在作为可认定沉默构成欺诈的前提,进而认定欺诈成立。沉默欺诈除需以告知义务为前提外,亦需满足一般欺诈的构成要件。本文创新点在于对沉默欺诈认定的具体参考要素,沉默欺诈的认定一直都是难题,理论也只能列出参考的要素。在翻阅了众多的案件后,笔者试图总结出司法实践中能够直接参考的几大因素,其能够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中去,望有助于科学合理地建构未来民法典的沉默欺诈理论。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沉默欺诈的主要理论基础,因诚信原则的存在故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有告知的义务,从而形成沉默欺诈成立的前提。我国对于沉默欺诈在法律规定和理论学说中都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世界上其他国家大部分已对沉默欺诈有着较为成熟的理论与实践,故域外的理论与实践能够作为我国沉默欺诈理论发展的参考,能够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引入一些先进的思想,推动我国沉默欺诈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第三部分是我国沉默欺诈的现状,主要介绍了我国现在关于沉默欺诈的理论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要先对现状有所了解,才能发现问题,寻找原因,从而解决问题实现进步;第四部分是笔者主要的观点,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沉默欺诈之重构进行了论述,对沉默欺诈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着重论述了沉默欺诈的构成要件、认定以及抗辩理由,在已在的学说基础上阐述笔这的观点。这儿个问题在学界中与实践中都有着较大争议,并发展出不同学说,笔者尽量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上提出最适合我国实践适用的规则。我国现在对沉默欺诈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能通过法律来寻求正义,法律规定与理论学说的缺乏亦导致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无法维持判决的稳定,无法从法律上来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沉默欺诈急需纳入欺诈的法律规制范畴内,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受害人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