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发展支柱,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贡献不言而喻。建筑业的有序发展,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国家在建筑行业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的管理体系。我国建筑业初步建立了包括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业资格审查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等在内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正因为建筑业的重要性,所以建筑市场的规范运行,直接关系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因此,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和签约管理工作,防止合同签订中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笔者在建筑工程局工作十年来,处理大量的合同纠纷,很多是由于合同签订的违约、违法行为造成的。违法的合同签订就是意味纠纷的发生,意味着社会的资源的浪费。同时在很多建筑合同纠纷的处理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常常感到束手无策。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很好的帮助解决问题。同时也给我们做好合同管理,防止经营风险的发生提供了依据。本论文主要研究建筑合同的无效进行研讨,同时对效力待定的建筑工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合同履约过程中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撤销发生的合同无效等方面的研讨,以及对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探讨。本文中首先从合同无效的概念和通用的无效条件进行论述,在普遍的无效前提下,开始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特征进行论述,进而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无效的特殊性进行讨论,对其中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情况进行论述,并根据自己的论述得出相关的结论,这种论述只是自己的对相关的法律理解的结论。本文后半部分是针对无效合同的不同的履行状态,分别进行讨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期望今后的建筑市场能够正常健康的发展,促进建筑行业的发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公平保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