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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裁量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检察权司法性的重要体现。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价值目标的统一,有利于人权保障,也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在当前犯罪率日益上升,案件不断增加,司法资源严重不足,而公诉部门办案力量又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如何完善并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提高诉讼效率成为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之一。本文探讨了起诉裁量权的基本理论,详细介绍了国外有关起诉裁量制度,进而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对起诉裁量制度的规定,指出我国起诉裁量权的不足,并提出笔者个人的完善建议。文章分为四大部分,依次是自由裁量权与起诉裁量权、起诉裁量权比较研究、我国起诉裁量权适用现状和完善我国起诉裁量权的构想。第一部分笔者首先比较了国内外法学家对于自由裁量权的不同定义,从中得出自由裁量权的特点,阐述了自由裁量权和起诉裁量权的定义。然后在此基础之上,笔者对于起诉裁量权的性质、特征、理论价值和意义做了论述。最后论述了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裁量权的关系,以此作为贯穿第一部分的主线。第二部分笔者对大陆法系国家(以日本、德国为代表)和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有关起诉裁量权的立法及实施情况做了比较。指出了两大法系国家起诉裁量权的不同,即英美法系国家起诉裁量权的范围大于大陆法系国家,起诉裁量权的权限大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起诉裁量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较少受到限制和制约。通过以上比较,以期对我国起诉裁量权的完善有所启发和借鉴。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起诉裁量权的适用情况。指出我国起诉裁量权只体现为相对不起诉一种形式,并对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渊源、立法规定做了介绍。在本部分,笔者重点分析了相对不起诉的实践执行情况,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为下一步如何完善起诉裁量权指明了方向。第四部分笔者就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之问的关系做了论述,并在此论述的基础上结合笔者多年从事公诉工作的经历,提出对我国起诉裁量权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相对不起诉、暂缓起诉、辩诉交易制度,完善不起诉的制约、救济机制和完善不起诉执行措施三大方面的内容),以期对我国公诉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