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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盛行的今天,世界各国公司法都赋予了董事会极为广泛的权力。我国很多专家、学者甚至提出要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的权力,以便提高董事会的运作效率。但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存在董事会及其成员权力过大、滥用权力的现象,破坏了公司的正常运作,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非但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董事会的运作效率。笔者基于此现实问题,联系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须对董事会权力进行制约,并应完善董事会权力的制约机制。完善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包括很多方面:1、在公司体系中, 董事会作为一个权力整体,需由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其进行制约。采取的措施是强化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权力,完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相关制度,使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有能力对董事会权力进行有效制约;2、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制约机制,其价值就在于制约董事会的权力,促进董事会行为的合理化,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就要明确划分其与监事会的关系、保持其独立性以及构建其信用评价体系等;3、董事会权力制约的一种很重要的机制就是董事会成员自身权力制度。不合理的董事权力制度只会扩张董事的实际权力,增加其滥用权力的机会,而合理的董事权力制度通过合理划定董事的权力,以减少其滥用权力的机会。完善董事的权力制度,亦是对其权力的有效制约,其既能减少其扩张权力的机会,又能强化其义务和责任。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须通过完善我国的公司立法来实现,为此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司立法,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的公司立法水平,才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