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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不断丰富,在这一大的背景下,人们开始更加注重对精神领域生活的追求。性作为人最本质的需求之一,尽管一直被回避,被掩饰,但是性却一直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至今。20世纪前期开始于西方的一种性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革,使得全世界范围对性的认识更趋于开放化。就我国而言,性意识的大幅觉醒是伴随这改革开放的步伐而出现的。性的觉醒,促使人们对性生活的渴求表现更为明显,继而使得强奸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并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如性主体和性行为方式的多样化,强迫性交犯罪呈现出种种新现象。法律应其本身的稳定性特点,使得自身滞后性的确定难以避免。面对这越来越多的新情形加之刑法本身基本原则的规定,使得我国的司法面对这些新情形时,常常出现尴尬的局面。虽然我国的刑法已经相继出台了八个修正案,但让人遗憾且痛心的是没有一条涉及到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鉴于我国当前对男性性权利保护存在的漏洞,以及逐步完善这一问题的实际,本文将以我们身边能够听闻的现实案例为“药引”,来综述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具体问题;继而用法学的眼光客观辩证的深入剖析造成这一尴尬现状的可能原因。通过对其原因的剖析将会向世人剥开难以启齿的男性性权利侵害的危害性和保护的必要性。最后,笔者将会从我国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实际出发,运用法学及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并结合国外主要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做法,提出笔者个人对于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的一些构想。期望笔者的浅陋认识能够成为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之路上的一小块路基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