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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征收行为”是指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获得他人财产或权利,并支付补偿费用的行政行为。对不动产的征收,其产生的理论依据在于对财产权的限制。而“补偿”则使得这种对财产权的限制取得了实施上的正当性。这就使得“公益征收”与“补偿”成为唇齿相依的天然联结条款,并存于各国关于征收的宪法或法律当中。本文主要围绕“公益征收”与“补偿”这两个关键词展开论述,前者作为后者的原因行为,后者作为前者的合法性要件之一,呈现出密不可分的逻辑联系。对第一个关键词“公益征收”的梳理,主要采用一般到特殊的写作方法,重点对标准意义上的公益征收进行了梳理,并对其他不具有完全的公益征收构成要素,但具有征收意义的特殊行为进行了概述。对第二个关键词“补偿”的梳理,主要采用了矛盾分析的写作方法,从相对人的补偿请求权与国家的补偿责任相对立的角度,重点探讨了补偿请求权的内涵、产生理论基础、产生条件、主体,以及补偿责任产生的宪法法律依据以及补偿责任承担的主体。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采用比较观察的方法,对补偿的实现,即如何使得补偿请求权与补偿责任这对矛盾的消灭,使公益征收行为获得进一步圆满的合法性做出了讨论。在国别比较的基础上,主要针对补偿实现的额度原则、补偿实现的时限原则、补偿实现的范围、补偿实现的方式、补偿实现落空的救济,提出了我国适宜采纳的补偿方略。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公益征收及补偿理论的典型运用,即针对最具代表性的公益征收行为——土地征收行为提出了方案设计。在介绍土地征收一般法理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症结。随后,文章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维度对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