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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西方世界发生第二次工业革命后,伴随经济的飞速发展,政治制度和法治思想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行政权力得到进一步的放大,尤其是在立法领域得到了大范围的授权。然而,行政立法的出现不仅只有积极作用,更多的缺陷和问题在实际应用中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立法冲突、越权立法、立法滞后等问题,对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约束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加强立法监督势在必行。我国出台了《立法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表面上看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监督体制,但实际操作困难重重,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根本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控制。为了解决这一监督困境,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在结合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监督制度和经验,对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进行不断完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梳理行政立法监督理论和制度,主要包括:第一部分,行政立法监督的概述。本章结合国内外的学者观点,对行政立法及其监督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其监督原则进行论述整理。行政立法是立法者与执法者的合体,而三权分立和人民主权等思想理念已经决定了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要受到监督。第二部分,两大法系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监督制度各有千秋,但不外乎是通过外部权力、内部行政、司法监督以及公众参与的方式来构建本国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体西用,借鉴西方发达的监督制度来指导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构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构成和问题。我国的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了,但实际监督效果较弱,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提出的一些建议,分别在上述的权力机关监督、行政司法监督、公众参与监督制度中寻找完善方案,以弥补现行监督制度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