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主体,将父母权利变更为父母义务,以儿童权利本位的视角构筑了对儿童权益予以最大限度有效保护的宏伟大厦,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和世界各主要国家被普遍规定为处理儿童事务的最高标准和首要准则。据此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以儿童利益的充分实现为行动的指南,以切实有效的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而离婚亲子关系领域中的儿童保护问题尤其需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指导。本文通过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考查,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法上应予明确规定,在我国离婚亲子关系立法中也应得到贯彻;通过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离婚亲子关系立法的比较研究,试图总结出能够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具体规则和观念,并进一步针对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离婚亲子关系中子女保护立法的完善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议。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章内容:第一章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研究。首先讨论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含义、判断标准问题,其次考查了我国的儿童优先原则,在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儿童优先原则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宪法和儿童保护相关法应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后指出我国离婚亲子关系中子女保护立法存在着立法混乱、立法倒退的缺陷,建议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第二章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制度。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变更、轮流直接抚养问题都应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而我国现行的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制度存在着一定缺陷,应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进行具体制度规则的重新设计。第三章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制度。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制度的研究,发现能够切实保障子女最大利益的做法,并在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缺陷评析之后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第四章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后的探望权制度。间接抚养方和子女都享有并可行使其探望权,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协议或判决中应对探望问题作出尽量明确具体的确定。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未确认子女享有探望权,在探望权的行使、限制等方面规定不够具体,应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