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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一个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和价值之一。宽容、自由的氛围提供了个人智性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近代以来言论自由多被视为公民的基本人权,所以以宪法性法律加以固定和呵护遂成为一种惯常现象。同时,坚实的理论也是支撑一项公民权利的必要柱石。论文的主旨即在于追溯言论自由的思想史和制度史,试图发掘出其中所蕴涵的积极成分,系统梳理整个言论自由主义的发展脉络,完成一次全景式的学习历程。文章的第一部分是有关言论自由的思想史。自由、无拘束地发表对公共生活的看法,这个传统可回溯到古希腊,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崇尚自由而理性的辩论,每个公民都热衷于公共事务的讨论。这是整个西方文化中自由和宽容品格的源头活水。继而,中世纪的黑暗也没有完全扼杀为基督教的宽容精神所庇护的言论自由,托马斯·阿奎那为我们提供了证明。当然,为我们现在所熟知的言论自由,真正勃兴于自由资本主义的浪潮中。不可否认它时常被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如密尔顿、密尔等用作批判封建专制、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申辩的武器。但也是这些思想家第一次旗帜鲜明地系统论证了自由言论的正当价值。密尔顿认为人的理性高于一切,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的首要部分,自由地认识和发表己见是一切自由的基础;而斯宾诺莎也认为每个人都有天然的理性能力,自由地思想和表达是人的本性需求,允许自由思辨有助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密尔则是言论自由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全面阐述了言论自由思想与个性解放对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巨大功绩,以及宗教和封建专制制度的严重危害,将言论自由思想推到了一个理论的高峰。相比之下,同一时期的北 1<WP=63>美大陆,却以一种更为深刻和更具现实意义的方式推动了言论自由主义理念和实践的发展。杰斐逊从公民言论自由对政治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衡的视角重新诠释了言论自由的价值内涵。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绝对保护也拉开了将其作为公民基本人权写入宪法的大幕,为近代言论自由的制度变迁提供了范本。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言论自由的价值分析,旨在证成言论自由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品质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也即探讨言论自由对于个人发展和社会秩序的意义所在。对于个人而言,自由抒发己见是个人人格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是保障作为人的存在的根据。人是一种理性、有尊严的存在。近代以来,个体皆被视为有平等的理性能力。自由地收集信息,加以判断,发表己见,是人的标示之一。通过这种方式个人可以找到自己在世界中的存在意义和地位。对于政治国家而言,言论自由的价值更多地在于它是社会公众借以制衡公共权力,防止其侵害公民权利的一种手段。而从整个社会的视角来看,自由言论更多的是和宽容联系在一起。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必然会产生和存在利益的冲突,言论自由不失为一种舒缓、分解乃至消除矛盾和对抗的渠道。 文章的第三部分是从另一个侧面讨论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法治社会中任何一种权利都不是绝对无限的存在。法律的规定和其他正当性权利都构成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厘清了言论自由的限度实际上就是从反面肯定了其存在的空间。文章仍着眼于思想史的考察,英国思想家密尔提出的“伤害”理论是最早有关言论自由限度的学说,但这个问题一直到二十世纪才真正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首倡的“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系统地阐述了公众言论与社会安全的关系,试图在自由地言论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之间寻求一种恰当的平衡,经过几代法官和学者的努力,这一原则得以广泛应用。但它并没有有效回答私人领 2<WP=64>域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的冲突问题。1964 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为解决这一难题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经过了第二、第三部分的论述,文章第四部分的结论已经自然地浮现出来。实际上作者只是作了归纳和总结的工作。论文主张为了合理对待言论自由问题,应对社会生活空间作一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后者乃是单纯的私人领地,奉行私人自治原则,得以绝对拒斥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利。而公共领域由于其关涉较多的社会利益,所以应给予公众言论自由以更多的权重。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时,可适当考虑实际恶意原则所蕴涵的减损规则。 多数的理论思考都基于对社会现实的反思。可以说,论文的所有努力都指向第五部分中所展现出来的当代中国社会言论自由的困境问题。正如文章说明的,中国的法律实践没有能够为公众的言论自由提供有效的保护,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实践就是一个例证。最后作者借鉴第四部分的结论,对目前我国公众言论自由权利走出困境提出了若干建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