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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虽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但是他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是一个尤为重要的主体,他是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人,最主要的特点是他承接的工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因为他没有建设工程所要求的资质,或者是不是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获得的项目,而是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所获得的工程,不过工程的建设中往往融入了农民工的劳动价值,所以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即使实际施工人是通过违法行为取得工程,也会对其利益进行一定的保护,不单单是返还财产,这也是因为工程的特殊性导致的,如果因为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一个工程少则几十万,多则上亿,都是我们浪费不起的资源,所以,为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的稳定,尽量减少损失,才会保障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一方面,合同无效,一方面又在实际履行着合同,所以我们即不能按照有效的合同来评判其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因此否定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因此,如何合理合法的保证其权利,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尽管建工《司法解释一》已经出台,相隔十五年又出台《司法解释二》。两部司法解释都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做了规定,但是也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所以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也正因如此,才出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各种争议,包括在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方面、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来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责任划分、权利保护范围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现在学者的观点主要都是分析是否行得通,却不是站在实际施工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的,本文想通过对其概念进行明确,从而更加全面的保护其权利,平衡建设工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本文对于目前的研究现状,通过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就目前对于保护实际施工人权利产生的争议进行分析,从而完善该制度。本文将实际施工人认定为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违法手段参与工程建设并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的施工主体。其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并且还要与农民工有劳动关系,毕竟司法解释第26条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如果实际施工人的保护不涉及农民工工资,那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实际施工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主要分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责任,在合同相对方不能承担责任的时候,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且对于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和举证责任也应当有相应的规定,既然短时间无法让“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消失殆尽,就要尽量平衡他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好农民工的工资,使建筑市场平稳运行。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实际施工人的基础理论进行界定,重在说明我们为什么要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实际施工人权利的理论基础是什么。第二部分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研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现状和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实践的效果。第三部分主要是结合前文关于法律适用的分析,指出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对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不足。最后,针对前文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相信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农民工权利保护制度的多元化,实际施工人制度的规定会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