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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快速成长导致的文化多元,新颖而又复杂的疑难案件层出不绝。法律创制者们在立法时难以预见到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导致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无法可依,或者虽然有法可依,但由于法官们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或多或少,导致依此作出的所谓公正的判决会欠缺一部分应有的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如何在面对这种具有时代性的当前的疑难案件中实现由个人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话题。本文在标题中把“在疑难案件中实现由个人及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简称为“求善”二字,目的是更大程度地发掘法律所具有的温情和人道主义,特别是在当下的疑难案件中更是不可或缺的考量因素。哲学的认识论上讲,存在决定思维,意识反作用于实践。在法学领域具体到个案的审判过程中可以解释为这样:案件的基本事实决定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于案件的了解程度,这一环节叫做“求真”,司法的理想就是以事实清楚为前提来适用法律,但是并非全部有争议的事实都能被调查清楚,因此,想要形成并运用正确的法律思维对案件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除了根据案件事实形成的客观认识外,还要结合其他影响法律思维的因素来形成适合该具体案件的审判思路,以此来实现个案判决“求善”的效果。苏力教授根据海瑞的司法审判经验总结出的海瑞定理以及桑本谦先生在基本定理的基础上延伸出的相关定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为道德、民意等因素对案件的影响提供了正当性的理论依据,而这些理论又恰恰是和法律本身及其发展中的属性相符的,所以我所论证的法律思维中的“求善”始于法律本身,终于案件始末,由法经济学理论贯穿其中作为理论支持。本文通过在典型案件中把被重新解读的“海瑞定理”和其他影响法律思维的相关因素相结合,从法律自身及其在实践中所具有的特性的角度出发,得出如何在“求真”的基础上“求善”。本文希望通过对法律思维“求善”地分析,能够得出一些经验和结论来指导法律人更好地实践,使更多的案件结果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达到司法恢复社会秩序、定分止争的作用,也让全社会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