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持有同种或类似股份的公司既有股东所享有的按照各自所持股份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本文试图通过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概念、性质、分类的理论研究,对其存在的实证依据和法理依据的探寻,及通过国外关于该制度的立法例和学者研究的比较分析,并运用理论依据提出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具体行使和救济制度的构建希望能够给我国理论和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的基础理论探究,具体包括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性质,分类,得出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内涵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基于其在公司的资格和地位,优先于一般投资者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无论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股东行使该权利的目的,还是从该权利所能产生的客观效果看,优先认购权不仅表现自益权的目标,更重要地是它还蕴涵着共益权的性质。其中抽象性优先认购权属期待权的一种,具体性优先认购权属形成权的一种。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可以分为:法定新股认购优先权、章定新股认购权和公司机关赋予的新股优先认购权;限制性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和无限制性的新股优先认购权;通常新股发行中的优先认购权特殊新股发行中的优先认购权。第二章是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实证依据和法理依据的分析。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的内容是公司股东对于发行的新股的优先购买,法律之所以规定公司的原股东对公司新发行的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是为了通过新股的认购防止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利益被稀释,并防止公司内部既有的支配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稳定的要求和公司融资效率的迫切需要间侧重保护前者是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之确立的根本法理依据。第三章是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法律适用,包括权利的赋予和限制,即进一步阐述了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权衡问题,和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对优先认购权采取了任意主义态度,这样尚不足以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强化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保护力度,参考德国、韩国等国立法经验,继承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一贯传统,除了在存在保护公司利益的特殊正当事由时,亦可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要件排除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情形外,均应采取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法定主义态度。第四章是关于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具体行使和权利救济,其中具体行使方面包括认购股东资格的限制,认购期限和认购价格的限制,以及权利转让要件;当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受损害时,又可通过或行使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或提起新股发行无效之诉,或清求董事的损害赔偿权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