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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领域的表现;公司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具有像单个人一样行动的特性,公司自治正是对这种私人权利的保护。公司自治又分为狭义的自治和广义的自治,内部自治和外部自治。我国由于一直以来缺乏商事传统,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企业的人格被政府所吸收,1993年颁布我我第一部《公司法》由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使命以及落后的立法技术等原因,实际上是一部公司管制法,公司从设立到运行到消灭,有众多的门槛和限制,公司章程也沦为了工商行政部门的格式化文件,股东和公司的意思自由得不到体现,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2005年新的《公司法》将公司自治作为该部法律的精髓予以体现和保障,降低了公司准入的门槛、赋予公司章程较大的自治空间、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本文从公司法规范结构以及公司章程入手,对公司自治进行讨论,并就完善我国公司自治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拙见。公司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强制法还是任意法?公司法是如何通过各种各样任意性规范来保障公司自治,强制性规范在公司自治的角色又是如何的?研究公司法的法律规范结构,分析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对公司自治的影响是探讨公司意思自治的重要手段,本文第一部分对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进行了论述,全面归纳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性规范,分析了规范结构与公司自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是公司内部组织与行为的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同时也是公司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对公司成员和事务享有普遍的约束力,其实质是私法性规范。它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公序良俗,就具有合法有效性。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载体和手段。那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是怎样的关系?这种关系又是如何影响到公司的自治的呢?本文第二部分对公司章程的性质、地位以及现行公司法对章程自治的规定、公司法规范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公司章程对公司自治作用进行了探讨,并对章程的任意性记载事项进行了归纳比较。市场经济不但是民事主体的自由经济,也要受到社会化大生产的调整,完全的自治必然有其狭隘的一面,公司不但是意思自治的民事主体,也同样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研究公司意思自治,就必须研究公司意思自治与公司社会责任之间的调整与契合,如何在保证公司意思自治的同时,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公司各相关利益关系人的权益,达到效率与公平共举,各项利益的平衡,因此,探讨公司自治的空间也是本文需要研究的内容,本文第三部分对公司自治的内容、理论根源、和自治空间进行了探讨。通过以上的研究和探讨,第四部分笔者总结我国公司法的公司自治意义,分析了我国公司自治以及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这也就是本篇论文的立意所在。本文研究的方法工具包括对比研究、法律解释、归纳分析、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