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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在归责原则上经历了由过错责任到过错推定责任的发展过程,在举证责任上经历了由“谁主张,谁举证”向举证责任倒置的转变过程。本文在分析医疗纠纷性质、特点和类型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医疗纠纷解决的核心方式——医疗纠纷诉讼的特点,以及与之相关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尤其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出现的医学、法学、社会学根源,还深入讨论了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下的抗辩与免责问题。论文具体介绍讨论了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医疗侵权归责原则的三种观点:过错责任说、过错推定责任说以及无过错责任说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本文认为,根据医学实践的特殊性,应对医疗纠纷诉讼的归责原则采取“过错推定责任说”,目的在于改变由于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举证难度较大导致的在诉讼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实行更加完善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论文通过分析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的合理性与可能性,探讨了医疗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下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提出了医疗机构正确面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态度和策略。本文认为,我国现阶段对医疗纠纷案件在归责原则上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医患关系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等不合理现象,不仅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而且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了免责机会,还有利于在程序上保证司法公正,是社会法制进步的表现。但现阶段在医疗纠纷中实施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医疗机构对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承担双重举证责任,这有违医学科学发展规律,不利医学科学发展,在实践中易造成患者滥用诉讼权利,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将导致医疗费用不断增长,最终损害患者利益。根据我国国情和医疗侵权诉讼的特点,我们应在实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参照国外一些成熟的做法,改进和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并通过立法彻底解决医学卫生法律对于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规定不统一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