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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工矿事故频见报端。尤其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10人以上和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频繁发生。辽宁作为我国典型的工业大省,职业安全问题尤为突出。本文将在现有职业安全立法和监察等事前预防机制给定的前提下,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框架内研究作为事后救助机制的工伤保险对职业安全有什么样的影响,从而给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建议。本文认为,虽然工伤保险在经过从劳动者责任原则、雇主过失赔偿原则过渡到无过失赔偿原则的发展过程后,逐步的完善了其在分散职业安全风险方面的作用。但因为存在不对称信息,所以在职业安全和工伤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一定工资率和企业安全投入的情况下,工伤赔偿水平的提高会降低工人的事故防范意识,并且会诱使其诈伤或把工作之外的伤病报告为工伤,从而增加了工伤事故报告的数量。另外,提供工伤事故报告还要经过复杂的医疗证明、填写表格以及在监控条件下进行诊断,因而会产生时间和资源上的成本。工伤赔偿水平的提高还使得工人尽量延长自己的康复期,而对此进行监督则需要提供复杂的医疗诊断、仲裁证据,甚至会延误工伤赔偿的支付,从而违背工伤保险的初衷。另一方面,如果工伤赔偿要参照企业事故的历史记录来制定,那么发生事故后赔偿水平的提高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因而企业在工人防范措施给定情况下会改进自己的安全防范措施。而且,赔偿水平越高,企业就越有动机推翻这个报告,从而减少了事故报告的数量。因此,赔偿水平对事故报告数量的影响就是不确定的。另外,员工和企业对于职业风险的认识也会影响保险和安全水平。在某些情况下,认识错误会产生次优保险水平,但在安全措施方面过度。工人对风险的低估使得企业有必要实施强制性保险,但由于工人会用安全的工作换取高工资,安全的水平可能因此而下降。所以本文给出如下建议:一、在进一步加强安全立法和安全监察的基础上,应当在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领域,尽快引入商业运作机制,以改善现有工伤保险中信息不完全的缺陷。在坚持和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积极发展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其它商业险种,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和促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借鉴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协会的模式,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选择伤亡事故多发、安全生产任务比较繁重的行业和领域,如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探索和实行工伤事故同业保险,设立行业性工伤保险基金。在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上,分别用于工伤预防、医疗康复和事故伤害赔偿三个方面,形成保险与预防紧密结合的工伤保险机制。三、在产业层次上,要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规范企业的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组建大型企业集团,联合改造小企业。全面提高从业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工人的风险意识,实施工人队伍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