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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以及“哪些属于法律”这一法哲学基本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先哲们,尤其在十八和十九世纪——在理论界,法学尚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在实务界,人们孜孜以求的在立法领域寻求科学化的法律构建;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在人类历史舞台上,特别是在英国历史长河中闪耀着两颗褶褶发光的巨人---杰里米·边沁,一个寻求法律革新以及构建科学化法律的英国著名功利主义法学家;约翰·奥斯丁,法律实证主义的创始人,一名用毕生精力追求法学科学化的开创性著名法学家。他们在这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的研究上实现了新的突破,成为创建法律实证主义最直接的贡献者。“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法律是否存在于它是否符合某假定的标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法律,我们可能恰巧不喜欢它,或者它可能不符合我们用以认可法律的标准,但只要它确实地存在,它便是法律,这是一个事实。”1上述“法律就是法律”的话语成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地标,在关涉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上,法律实证主义的开端人物给了旗帜鲜明的回答—“有关事务如何的知识”并不能告诉我们它应当如何,这一对“休谟问题”的回应,是由法律实证主义的开端人物边沁进行的回答和细致阐述;这一观点被后来的奥斯丁加以承继,并进行了相应的扩展和修正,进而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按照后世对他们的评价,他们的观点都被总结为主权者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命令,虽则边沁更倾向于‘符号或标识’而奥斯丁更关注‘命令’,但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他们的观点类似。”2正是基于上述认知,人们一直将边沁和奥斯丁两人等而是之,认为他们两人在“什么是法律?”以及“哪些属于法律”这一基本问题上观点一致。我们不可否认两人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很多方面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相似之处和承继关系,然而两者在“法律”概念的理解上只是表面上相似,内里却有着极大的差异。本文的研究便试图消除人们对边沁与奥斯丁的误解,一方面,有利于准确地定位边沁与奥斯丁在法学史上的地位;另一方面,有助于理清法律实证主义“法律是什么”这一法哲学基本问题。文章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首先是引言。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问题缘起与中心主题、研究综述,并对论文写作过程中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和目的进行了概括。本文主要分析边沁和奥斯丁在“法律”概念上的不同点和相同点,特别是对两者差异性的寻找来探讨他们两人“法律科学化”和“法学科学化”的根本不同,并试图探讨这两者背后的原因,进而在两者的法律概念论上评述其各自的合理性,同时期望在此基础上,客观评价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边沁与奥斯丁的地位和作用。第一章主要对比奥斯丁和边沁在法律概念认识上的“同”与“异”。在奥斯丁对边沁法律概念的继承上来看,两者都是法律领域的“祛魅者”,坚守“法律实在说”,主张事实与法律的分离,即都坚持实证主义的立场,并且在对待自然法的态度上有很多相似性。在“法律命令说”上,两者在法律要素是认识上有很多共同点,如主权者、独立的政治社会、一般命令、意志说等。两者作为法律背后依据的“功利主义”,都坚持功利主义,两人都是“科学法律”之信徒,都试图将自然法学方法照搬到法律领域,并且两者都有着相同的经验主义立场;然而两者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边沁与奥斯丁对法律概念的认识迥异。一个是“温和”的法律概念,一个是“严格”的法律概念,相交而言,边沁的法律概念比较“温和”,因为他的“法律”定义非常宽泛,而奥斯丁经常强调“严格或准确意义上的法律”,其范围要小得多。同时两者对习惯法、国际法以及特殊规章等的理解都不同,两者对于司法决定是否是法律也有不同的认识。由此问题,可以论及两者对于“自由裁量权”的不同认识,由此反驳很多人将法律实证主义者归结为“法律形式主义者”的错误做法。除此之外,两人在还存在着“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的区别。第二章主要分析边沁与奥斯丁在法律概念上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两者的目的差异即寻求“法律科学化”与探寻“法学科学化”的不同。边沁重视的是审查性法理学与立法科学,奥斯丁侧重的是描述性法理学与法律科学。奥斯丁曾将自己的主要工作形容为“解扣”,即解开知识之扣,也就是说,澄清那些由于复杂组合而形成的令人困惑的观念,建构一个确定的概念体系,揭示那些相近概念之间的区别,最终使得这些概念得到清楚、一致的应用,而边沁的主要工作不是这样。边沁狂热地追求“法典化”,奥斯丁则诉诸了罗马法原理来建构法律科学;另一方面,两者的身份差异造就两者不同的事业追求,边沁作为“激进的法律改革家”的主要工作是“破”,而奥斯丁作为“法律科学的建构者”的主要工作是“立”。第三章在承接前两章论述的提起下展开深入的研究,即在厘定两者在法律概念相似点和不同点的基础上,同时分析两者差异深层次的背后,进一步对边沁与奥斯丁法律概念论的做更深入的评述。一方面,评述“两者的法律概念论在哪一方面更为合理?”,理清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就是法律”这一地标性话语;另一方面,讨论“如何客观地评价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边沁与奥斯丁?”进而消除人们对边沁和奥斯丁的误读。边沁和奥斯丁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奠基人和创建者,其两人的贡献是不可否认的,虽然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交汇点,然而由于两人各自的历史差异和社会身份的不同,使得两者在法律概念论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特别是两者追求“法律科学化”和“法学科学化”的差异使得两者不能等而是之,两者在早期法律实证主义的舞台上发挥的作用必然不同;同时,通过对两者关于法律概念论上的比较,加深对“法律是什么?”以及“哪些是法律”这一法哲学基本问题,这对于我国当前进行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