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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拥有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每时每刻都会产生数以万计的数据信息。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过程中,使得原本的用户数据和信息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数据采集、数据集成与融合、数据分析与存档的整个数据生命周期中,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时时发生,个人数据就像是新时代的“石油”资源,引得互联网服务商觊觎,用户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体制的完善势在必行。大数据时代下,数据呈现碎片化,多元化的特点,而数据记忆的持久性、可访问性、全面性增加了相应的个人用户隐私数据的风险。就目前的法律环境来看,要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完善与落实就显得尤为的重要。个人删除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用户主体删除具有指向性、特定性的数据信息的权利,是人格尊严的体现。域外对个人信息删除权主要包括两项权利,首先是个人信息进行删除的请求权,这是个人信息删除权最基础的权利;第二种权利即为阻断检索的请求权。我国立法上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定义较偏向于对错误的信息的删除,在某种意义上表明我国拒绝了“被遗忘权”背后的“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利益正当性”和“保护必要性”的双重要件,仅仅停留在个人信息被侵权后的处罚与补救,但相关的处罚标准与救济措施又不精准到位,这就导致了公民“手机软件注销难”、“搜索链接泄露个人数据隐私而无法删除”等一系列“过去过不去”的个人隐私权问题得不到解决。本文基于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分析现阶段欧盟、美国、日本、俄国等地的立法与实践的优势与不足,结合我国个人数据删除权的立法较为分散且较为抽象化,实践中权利实现困难等现实问题,来探讨该如何实现立法完善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纵向从立法、行政管理、企业自律入手,横向从建立搜索引擎过滤系统、完善用户救济制度出发,探究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完善体制与实施方法,完善个人数据隐私权救济制度,以求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基础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