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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实现方式之一,是对代议制民主的重要补充。政府对我国公众参与发展的现实需要积极回应,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目前国内学界关于公众参与的理论探讨多集中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公众参与、尤其是预算领域的公众参与作为一种民主实现制度、作为一剂建设法治政府的良方在法学界鲜有论著。宪政的第一要义就是控权,通过常态化的公众参与机制制约政府具体施政,是限制规范公共权力的重要途径。进一步讲,预算对于财政资源的分配反映了政府的施政的内容,政府权力运作离不开财政资源的支持,谁控制了政府的钱袋子,谁就控制了政府。政府的预算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预算的编制、审议和执行监督各阶段进行广泛而持续的公众参与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社会全面的公众参与,实现了公众预算领域的公众参与,即是实现了最大的民主与法治。本文试图将公众参与与预算改革融合,宏观纵览公众参与在世界范围的流行并探讨其原因,从法学角度分析公众预算参与的内涵与意义,强调其基础在于公民参与权,运用公众参与阶梯理论分析我国现阶段预算公众参与的特点及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公众预算参与制度的建议。遵循以上脉络,全文共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公众参与理论基础透视。首先对一般公众参与做了界定,认为公众参与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实现方式。其次,笔者考察了公众参与在国内外的兴起与发展过程。公众参与率先在城市规划领域肇始,目前欧洲的公众参与已深入人心,现在的欧洲人已经走过了困惑“为什么实行公众参与”的时期,更多的在考虑“怎样更好的进行公众参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关的公民民主意识也不断提高。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媒体的开放和网络的流行,我国的公众参与的实践也在各个领域火热的开展着。接着,笔者尝试着对比分析了中外对于公众参与的意义的理解,认为公众参与在中外兴起的共同原因有三点:一、公众参与最接近民主的本性;二、公众参与可以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三、公众参与是实现科学、合理决策的有效途径。另外,公众参与使得政府决策作出适应民意的修正,增加了其在公众眼里的合理性,也就增加了公众对于政府行为的认同感,公众参与后的政策实施的高效顺畅抵消了最初组织公众参与给政府所带来的繁琐和耗时。第二章在第一章一般公众参与的基础上以“法学视角下的预算公众参与制度”为标题,强调法学角度关注预算领域中的公众参与特殊性。笔者先是在第一小节对于预算公众参与的有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预算公众参与中的“公众”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不同预算的不同参与阶段,所称的公众可能以各异的面貌出现。“预算”是公共预算的简称,公共预算的公共性的本质决定了预算公众参与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区别于代议的民主的实现方式,其权利基础是公民参与权。各类组织、媒体等公共关系学上的主体在公众预算参与中并不是法学视角下的权利主体,而只是在参与过程中形成的必要各种组织形式,这些“主体”的行动根本权利支撑点还是宪法赋予公民个人的参与权。从内容上讲,笔者认为公民参与权的是一项组合权利,有效公众参与的实现,是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决策权、监督权一系列权利的实施的共同结果。在第二小节,笔者分析了建立公众预算参与制度在当代中国的特别意义,认为公众参与预算一是控制政府财权、建设民主法治政府的最有效手段,二是特别能够提高公民政治热情,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三是能够提高预算的科学性,更好的利用有限的财政资源,四是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与理解,化解官民矛盾。第三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预算公众参与的现状。笔者先是对我国与预算公众参与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从“国际条约中关于公民参与权的规定”、“宪法关于公民参与权的规定”、“法律及行政法规中与预算公众参与的规定”、“地方各层级有关预算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四个逐渐细化的层面进行了梳理。随后,笔者应用Sherry Arnstein的公众参与阶梯理论对我国预算公众参与现状进行分析,认为我国预算领域的公众参与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多集中在乡镇一级基层或者城区限定的领域。第二,多为政府主导型,深度参与不一。第三,参与形式多样,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公众预算参与还存在明显政府民主意识不高、预算公众参与走过场、预算公众参与的相关立法层级低,配套制度不完善、作为预算参与主体的公众参与能力不足等缺陷。第四章是完善我国的公众预算参与制度的建议。在这一章里,针对预算公众参与现状中的问题,基于第二章笔者关于公民参与权内容的界定以及第三章关于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参与阶梯理论的应用,笔者从原则确立、具体建议两个层面对完善我国公民预算参与制度提出建议:笔者认为,应将“自下而上有序参与”、“区别参与”、“有效参与”三点应作为指导我国现阶段预算公众参与实践的一般原则。在第二节保障预算公众参与权利具体建议中笔者基于在第二章作为预算公众参与制度权利基础的公民参与权实际上是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决策权、监督权的组合权利的结论,针对性的提出了以下建议:一、预算编制的技术改革,保障知情权;二、独立媒体建设,保证自由表达权;三、组织建设和教育,强化公众参与能力;四、建立配套的行政责任体系及诉讼机制,让监督权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