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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的无效是指行政契约因具有明显重大的瑕疵或具备法定的无效情形,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情形。目前,我国对于行政契约的无效问题还缺乏专门的研究,立法上也没有专门的规定。西方国家如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上主要是从私法的角度来界定行政契约的无效。本论文在反思从私法路径界定行政契约无效之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界定行政契约无效应主要遵从公法行为无效之路径。至于导致行政契约无效的具体情形,则可从行政契约的公法属性、私法特性及自身特点三个方面来考察。本论文在篇章结构上共分四章。 第一章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