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来,公共环境事件多发,但公民环境权却得不到有效保障。以淮河流域“癌症村”事件引出对公共环境事件中公民环境权保障的探析。对公民环境权产生及发展历程简要介绍,并以美国、日本和我国对公民环境权的理论探讨进行分析。从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界定对公民环境权概念进行分析,论证其具有基本权利属性。回顾我国实践中对公民环境权保障的现状和困境发现:我国对公民环境权的立法不健全,包括宪法有所蕴含、但未明确规定,相关法律不完善、存在空白;行政公开不足,环境知情权得不到落实,公共环境参与权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完善,行政执法方式有待改进;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也存在困境,即环境公益诉讼不完善,起诉主体限定过多,起诉条件过于严苛。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保障提出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对策及建议: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明确写入宪法,完善环境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公开透明,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共环境项目公众参与制度,以公民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充分保障公民环境权益,改进环境行政执法方式,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司法救济不完善等困境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强化司法救济,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放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条件。从理论研究到实践运用对公共环境事件中公民环境权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共环境事件中公民环境权保障做出贡献。公共环境事件中公民环境权保障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需要公民对自己环境权保障意识、维权意识的提升。公民环境权保障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只有在法学界的倡导下,社会各界及公民一起努力,公共环境事件中公民环境权方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