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确认,我们回头反思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会发现,在理论上,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着若干缺陷,而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着各种障碍。这些限制性因素既不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第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理论,其在我国的立法变迁分为四个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质是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内在地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理基础。我国农村土地承载着多重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必须坚持平衡这些利益之间的冲突。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是债权性流转方式,而转包是一种设定次级承包经营的物权行为,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应当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的法律限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范围应符合《继承法》的基本精神;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同时需要探索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实践中的南海模式、上海模式和苏南模式在股权配置、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和农民权利的保护等方面为我们探索入股模式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启示。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规模和程序等方面存在着问题。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以前两章为基础,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因素,意图找到第二章所述问题的根本症结,并且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措施,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和流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