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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作为重要制度之一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也不例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全面推进,行政诉讼中涉及第三人的情形日趋复杂,案件裁判的难度也逐渐增大。相应的,现行法律有关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便暴露出严重的立法缺陷。由于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捉襟见肘,对于涉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案件,法官往往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既不利于保护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在此背景下,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一方面,通过对中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比较分析和考察,明确了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构建方向;另一方面,结合我国行政、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予以实证分析,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就文章结构而言,全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纵横论,下篇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探析,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性认知。首先,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和相关概念加以比较,从而厘清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其次,考察了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最后,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解读了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法律价值和功能,从而为进一步构建该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比较分析。该部分主要在考察域外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的基础上,将其同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加以比较,从而透析出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缺陷所在,进一步明晰了健全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亟待完善的问题。三、厘清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要件。第三人的资格要件是构建一系列第三人具体制度的基础问题。长期以来,学界就此问题争议颇多,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标准也比较混乱。因此,结合我国行政、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要件加以分析和厘清意义重大。四、明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并未就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作出明确的划分。然而,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形往往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的诉讼义务和举证责任也不尽相同。笔者在此另辟蹊径,以“第三人对参加诉讼是否有处分权”为标准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划分为选择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强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两种类型,并以此划分为主线探析了不同类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