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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社会的调处制度源远流长,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历代官员对基层纠纷的处理情况不可能完全一样,但通过对调处运用制度的分析,可以使我们对调处在实践中的运行,以及调处原则的成熟、完善的过程,能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从而为后面分析和研究清代的调处制度打下基础。涉官以后的调处具有不同的形式和特征,但其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古代中国的稳定和秩序方面都发挥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任何的制度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以及运行的规律,调处作为中国古代一项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本文拟以清末民初时期史料《塔景亭案牍》为研究对象,文中涉及当时江苏句容县大量诉讼案件,以其中主要诉讼案件的判词为切入点,来分析当时基层社会的司法状况,研究基层的纷争是如何解决的。在清末民初这个特殊时期,社会动荡不安,随着社会变革的的大趋势,基层的司法在当时也出现了相对混乱的局面。本文主要是以案件是否进入诉讼程序为依据,来分析州县受理案件后,诉讼内纠纷调解的特点及其大量存在的原因。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在于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清末民初史料,通过对清代民事“官方调处”案件的界定,分析清代涉官后民事调处案件的特点,以此来考证清末民初时期民事纠纷解决调处机制,并分析这种调处方式盛行的原因。本文主要采用了以文本研究为中心的方法、归纳法、举例的方法,以及历史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等其它研究方法,综合运用了多种分析方法来完成。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其基本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涉诉后州县官的“调处”概述。本章主要阐述了“调处”概念的由来及对“调处”概念进行界定,进而对《塔景亭案牍》中的州县官的“官方调处”进行阐释。第二部分:对《塔景亭案牍》中“官方调处”调处方式、调解主体及调处结果进行分析。本部分可以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对《塔景亭案牍》中调处方式进行归纳总结。第二节论述了《塔景亭案牍》中涉及的“官方调处”的调解主体,比如涉官后所涉及的调处主体有县官、董长、中人等。第三节是关于《塔景亭案牍》中“调处”的结果,有的两造双方服从调处结果,县令作出判决,还有的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调处,一再上告等。第三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塔景亭案牍》中“官方调处”的处理原则。其中第一节是关于《塔景亭案牍》“官方调处”的处理原则,处理原则主要包括让当事人免伤族谊,以族谊为重,睦族为先,“不许兴讼”,“息讼”等一系列原则。第四部分:《塔景亭案牍》中“官方调处”原因分析。主要是对官方调处”的原因进行分析,即人们常说的“熟人社会”,以及人们厌讼惧讼的心态,都是这种调处方式盛行的原因,并且认为其根本原因是古代社会礼法体制的结果。清代官方调处方式在清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清代案件审理中广泛应用。清代州县官往往倾向于采用诉讼内调解方式来结案,但实际上并未使其成为一种官方书面形式制度,而实质在很大程度上往往出于习惯的做法。根据《塔景亭案牍》这一历史资料可以看出,清末民初时期,州县官在受理案件后,往往大量采用诉内调解方式结案是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的一种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