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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契约严守”的例外,是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体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出于考虑防止合同当事人由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和克服的情况变化而遭受明显不公的损失,要求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由于意外损害造成的风险,实质上,是借助司法途径对合同的一种主动干预,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和社会的实质公正。建筑施工行业是一个建材、人工费用占据很大比例的微利行业。在动荡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建材价格的大幅上涨,许多建设工程合同的基础动摇,再继续履行将会极大的破坏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适时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给各级法院处理因建材价格上涨产生纠纷的建筑合同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福音。本文分为四部分内容:第1章介绍情势变更制度的产生、发展、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的立法现状。该部分分别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三种理论进行阐述,并从立法和实践对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做了概述。第2章介绍情势变更制度的概念、适用要件与效力,并且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显失公平等相关概念的界限。第3章通过分析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中适用的现状,论述建筑施工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特殊性与必要性,并探讨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第4章介绍建筑施工合同价款的四种确定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和可调价格,并进一步探讨情势变更制度在四种价款确定方式下的适用。作为合同核心条款的价款计算和支付方式,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体现的尤为重要。通过分析我国建筑施工合同中四种价款确定方式下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得出在固定价格方式下适用情势变更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