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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解一直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致使实践中较少运用本罪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打击。本文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本问题的角度重新审视了我国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理论与实践基本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论述和分析。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渊源。文章整理了所能搜集到的大量相关资料,对古今中外刑法中的立法制度进行了考察,为论题的充分展开奠定了广阔的历史背景。 第二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与对象。文章首先论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客体,并结合刑法理论界对本罪客体的分歧,提出自己对本罪客体的正确看法,其次阐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并对各种对象加以简单叙述,着重论述了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第三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文章对拒不执行的手段、有能力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以及本罪是情节犯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尤其对“情节严重”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具有较强的司法实践性。 第四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文章对本罪的主体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并对本罪主体中有争议的问题,如人民法院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能否构成本罪,单位能否构成本罪的主体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 第五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文章系统论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第六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完善。文章提出了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