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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针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较大幅度的完善,为了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在原来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项下增设了五个新的恐怖犯罪,本文讨论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就属于这新增的五个罪名之一。新的修正案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应对目前日益严峻的恐怖活动犯罪,加强对其的打击力度,总体上具有法益保护早期化、处罚范围扩大化以及处罚程度严厉化的特点。在此次修正案中增加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这一新罪名,充分展示了法益保护早期化的特点。《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本恐怖活动犯罪的预备行为独立定罪,目的就是为了在恐怖活动的准备阶段就对其进行打击,从而避免其进入到恐怖活动的实行阶段,降低恐怖活动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作为预备行为实行化的代表,刑法学界对这一类型的罪名讨论并不多。预备行为实行化是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产生,并且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预备行为都能上升至独立犯罪。因此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保护法益、认定以及与其他罪名之间的界限都有很多争议,因此需要对该罪名予以分析研究,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予以适用。本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探究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征以及目前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以风险社会为中心,探索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设立原因以及其背后的立法意蕴。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诞生,是由于目前恐怖活动犯罪日益猖獗,在此背景下我国考虑其危害的严重性以及不可挽回性,从而扩大了恐怖活动犯罪的处罚范围,做出一定的立法回应。第二章从犯罪构成层面出发,从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两个角度对该罪的相关概念进行探讨。在客观方面主要讨论了本罪的保护法益、准备行为、恐怖活动等概念的界定以及为他人实施恐怖活动所做的准备行为的界定。在主观方面主要探讨了本罪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等问题。通过对犯罪构成的剖析更好地解读本罪。第三章主要就本罪的特殊形态进行探讨。主要是对于本罪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以及罪数形态等等。其中对于罪数形态从纵向以及横向两个角度展开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上述特殊形态的逐一剖析,全面理解本罪。第四章笔者通过对比分析法,将本罪与帮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其他相类似的罪名进行对比研究,通过对比分析深入探究各罪名之间的差异,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