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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国家,金融政策既是宏观调控政策的核心,也充当着区域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在地区不平衡发展战略中,以区域发展为导向的地方政府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力,同时也必然在包括金融在内的领域内行使并试图扩大其权力。地方政府在一种国际性、地方性、基层性层次分明的金融体制下是能够有所作为的。 但是,在金融中央集权、财政地方分权的转轨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源配置的干预,只会引致银行信贷扭曲膨胀,信贷扭曲膨胀引起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累积。将政府干预冲动引入银行信贷决策机制,一方面地方政府干预银行贷款决策或为企业提供隐性担保,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的软预算约束,另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注资、财政核销和资产管理公司剥离等举措,清理银行的存量不良贷款,造成国有银行自身的软预算约束。 在双重软预算约束机制下,国有银行在面临选择当期清算亏损企业还是继续追加融资时,由于对政府的事后救助形成稳定预期,商业银行缺乏增强风险管理的动态激励,反而选择不清算亏损企业,借新还旧或发放新贷款来稀释不良贷款率,以达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性指标要求。在这一决策机制中,虽然微观主体的行为仍是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过程中的理性选择,但政府介入造成的预算软约束无疑已使得信贷扭曲膨胀,偏离了市场硬预算约束时的最优解。 在中国转轨时期的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的干预造成软预算约束,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具有自我膨胀和累积的内在动力和机制,这构成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内生性。软预算约束不仅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而且扭曲了地方政府——企业——商业银行之间的激励机制。这是在监管当局采取了各种措施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仍然不断累积的根本原因。 经验资料也证明,直接间接的行政干预造成了80%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大量的逃废债是地方政府干预下对国有银行信贷的滥用,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联合干预的后果,属于“公地悲剧”,尽管表象是企业逃废债务。 但问题是,中国客观需要某种形式的信贷公共品,这部分政策性义务很难说具有“公地悲剧”性质,因为这本就属于国家转移支付的职能范围。这实际上是国有商业银行替缺乏财力的地方政府背了包袱,客观上形成了中央默许下的地方政府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