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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是由司法移植与司法本土化的共同力量统一推动的成果。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制度的较量博弈全部都可归结为是法律文化冲突的集中外在表现形式,法律文化作为某个地区的民族文化一部分,充分凝结了本民族人民在法律方面最适应最合理的文化精髓。“清末”集中指1901---1911这10年时间,此时中国的现代化大门刚刚打开,传统与现代首次的碰撞带来的选择与挣扎,是我们观察中国传统与现代这一对概念关系的最原始的宝贵资料。“清末司法改革”如实地记录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与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快速融合与吸收、强烈排斥与冲撞。本文选取清末司法改革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历史事件,就是想要探究出一条思路:即司法改革与法律文化是如何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从而互相影响的;并进而从历史的实践中找寻如何利用好法律文化这只无形而有力的手去推动当代司法改革这一现实命题。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清末司法改革情况的概述。任何一场改革都没有一蹴而成的,清末的司法改革也不例外,文章开篇先阐明推动清末司法改革的内外动因,使文章明了司法改革的顺理成章之处与万般无奈之处,更有利于下文对于改革内外部的妥协和冲突的解释。背景阐明之后,第一部分主要的内容放在了介绍改革具体修改了哪些设置方面,文章介绍的三点变革措施是作者从众多改革表现中抽取出的最具典型的三点改革措施,因为这三点变化最能为后文进一步阐述法律文化是如何作用于改革而做出的实证铺垫。第二部分着重从正面解析在各项司法改革措施背后所隐含的法律文化的冲突与碰撞。这一部分主要的作用是引出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并通过对清末司法改革这一历史资料的详尽分析,挖掘出司法改革与法律文化这一组概念之间的密切联系。全文重点要讲清楚的内容正是这一部分所来负责的,即清末是这一历史阶段下的司法改革措施背后所能分析出哪些法律文化的冲突。这为在司法改革中提高对法律文化的重视程度具有研究价值。第三部分是从侧面考量法律文化的冲突对于司法改革方向以及具体措施方面的影响。改革范式有两种,一为移植外国法模式;二为传承本土法文化。两种范式的选择在不同历史阶段表现出的选择也均有不同,但是改革进程的成功与否便与改革模式的选择密不可分。这一章主要探讨在考察过法律文化是如何影响清末司法改革模式选择的基础上,我们应如何看待两种改革范式,以及他们的落脚点。第四部分主要总结了清末司法改革之中的成功与失败,立足当代利用好第一手的历史材料。分析史料的选择,困难,失败这些问题都是在回答中国司法能够适应什么,中国司法改革追寻什么样的目标的过程。在不断的反思中,本文试图用历史教训来规划出未来中国司法改革的理念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