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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经济组织。它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廓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属性,以便更好地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与发展趋势;(2)以广东省为例证,将经济学理论运用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规范的分析,阐释其形成、框架、运作过程及未来的发展方向;(3)通过对理论的综合和实践的总结,构建一个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经济学研究框架,希望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理论创新过程中达成更多的共识,从而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正确方向推进。
中国农村的发展具有极端的复杂性和不平衡性,因而不能用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模式,统一的行动去规范和操纵农民对经济组织作出选择,而只能随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农民的意愿。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刻意安排和设计某种农业组织形式,而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能够有效地甄别低成本、高效率的农业组织形式。农业经营组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发演进的过程就是农业经营组织不断创新,高效率的组织制度不断替代低效率的组织制度的过程(孙良媛,2004)。基于此,本论文没有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传统理论当作先验的真理,而是以法经济学为主要分析工具,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对象,以广东省为主要例证,把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契约理论、产权理论、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等应用于分析过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系统的经济学研究和实证分析,初步构建一个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经济学分析框架,旨在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应然问题”,指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本论文分八章:第一章是导论。第二章是国内外理论研究综述。前人的研究成果是本论文的理论基础和方法来源。第三章是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重点研究了法经济学的思想渊源、科斯定理、法律的“市场”类比和法律的目标。第四章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契约分析。该章首先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的法人形态;其次,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的契约性质;第三,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构造;第四,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与价值。第五章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结构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结构。因此,该章首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的内涵、结构与品格。第六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选出”合作社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第七章是以广东省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据和部分典型案例为基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选出”合作社法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第八章是结论和讨论。
本论文的研究结论是:
(1)法律的目标是推动人们选择合作。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能够有效配置经济资源的企业形态,在适当的环境和条件下也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3)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在性质上是一种不完全的长期契约和关系契约。
(4)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是由法律的“资产分割”功能确立的。
(5)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本质上应当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示范法意义上的标准契约,而非强制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结构性规范和分配性规范应当是赋权性规范和补充性规范,不宜作强制性规定。唯有如此,它才能够为合作社参与各方提供一套现成的可以遵循的规则,从而节约参与各方的交易成本。
(6)由于合作社章程由社员一致通过,契约自由的作用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自由缔结的章程契约最终会达成最优的选择。因此,合作社章程“选出”合作社法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
本论文的创新:
(1)详细梳理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法理论,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了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及其立法的变革趋势。
(2)初步构建了一个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经济学分析的框架,从法经济学的视角阐释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的形成、运作方式以及未来变革的方向。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选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合理性、正当性进行了较深入的理论和实证分析,进而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选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合法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