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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承运人凭单放货已经成为一项国际航运惯例和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但在航运实务中,由于船舶周转的快速与提单流转滞后的时间差等原因,承运人未收回正本提单下而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无单放货成为提单纠纷中最突出的问题,因此正确解决此类纠纷对保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思路,对该案引出的无单放货纠纷中承运人的识别、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和无单放货诉讼时效的适用三个问题作了具体分析。本文的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及争论焦点,通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分析,发现双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承运人的识别,是否构成无单放货和诉讼时效的适用等方面,这部分的介绍为下文的分析作好了铺垫。第二部分是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及其法律分析,结合案例分析了承运人识别的意义、方法及本案中承运人的识别。接着在分析提单的三大作用的基础上,讨论了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及救济方法,最后对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的适用也给予了评析。第三部分为本案所引发的思考,就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法院对无单放货诉因的正确处理方式,提出了构建我国的承运人识别制度的建议,主要从概念方面对承运人进行更加全面科学的规定,避免现已存在的争议,最后阐述了完善无单放货诉讼时效适用的构想。本文通过对“青岛神龙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连云港船务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这一案例的分析,针对无单放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其基本出发点是面向实务的,对具体的司法实践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