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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年来,惩罚犯罪的主要形式是监禁刑,其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行刑社会化思潮的兴起,监禁刑本身的一些缺陷日益显现。从世界的角度来看,行刑社会化实行的深度和广度,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先进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社区矫正又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标杆,在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降低国家行刑成本、促进社会秩序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推动世界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在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早,目前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规范的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英国、美国、日本矫正制度的特点,能够对我国社区矫正发展产生一些启示。马克思主义理论也蕴含社区矫正理论基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中找到相关依据。如马克思刑罚观和刑罚的谦抑思想、人的全面发展思想和行刑社会化理论、以人为本思想和刑罚人道主义思想。如今,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也已经逐渐被我国所重视。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尚处在摸索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体问题主要有:第一,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分离。第二,社区矫正种类过少。第三,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范围过窄。第四,没有完善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体系。第五,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不完善。针对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缺陷和不足,可以提出如下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第一,从法律上廓清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限和分工。第二,增加社区矫正种类的规定。第三,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第四,建立完善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体系。第五,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我国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要解决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体现了对犯罪人人权和人性的尊重,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它符合国际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通过对社区矫正的进一步阐述,必定能引起社会对于社区矫正制度更广泛的关注,使社区矫正这一新型的制度被社会所接受,这样社区矫正便能够更加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