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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刑罚执行工作,通过对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以有效地防范与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及其期满后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推行社区矫正的新阶段,进一步深化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十分紧迫。目前,社区矫正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保护等问题都在不断地深入研究。但对于在社区矫正中的被害人,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被害人不享有刑罚执行参与的权利,使得被害人的权益处于被人们忽视的地位。被害人在社区矫正中没有任何实体性权利和程序上的保障。但事实上,被害人不仅在犯罪的产生、进程和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犯罪改造的过程中同样不容忽视。因而,引导和吸收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理应成为犯罪改造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本文提出在社区矫正中被害人应当享有实体性的权利和程序性的保障,其中实体性的权利有:被害人的知情权,通过赋予被害人的知情权,以保障被害人能适时和有效地参与刑罚的执行,同时被害人也有权了解在诉讼中的实体性权利与诉讼权利,了解相关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被害人的陈述意见权是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产生的身体上、经济上的损害向法院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供法院裁判时参考;被害人的在场权让被害人亲自参与庭审,了解审判程序的进行;引入被害人的监督权不但可以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可以对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进行监督。实现社区矫正中被害人的有效参与,不但需要对被害人实体性权利进行保障,同时也必须在完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程序保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据我国现实情况,提出在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程序中必须把被害人纳入进来,以便被害人能够表达他的意见;并且被害人对判决或裁定等不服时可以上诉或申诉;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被害人可以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