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当前各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中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对处理此类纠纷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鉴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面临的诸多困境,在《侵权责任法》中,就专章立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得上述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统一,在审判实务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性和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性,虽然《侵权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原有的《民事诉讼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过于粗略的问题,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本文除了引言外,主要包括案情介绍、案件焦点与分歧意见、研究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说明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实践意义。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主要是介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案情。包括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及法院的裁判结果。第二部分:案件焦点与分歧意见。包括法院对案件焦点的归纳和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分歧意见。第三部分:研究结论。此部分为论文的核心。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银色轿车与张华驾驶的货车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通过对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之间的分析比较,最终认定案件中两侵权车之间成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通过对《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雇主责任的分析比较,最终认定雇员张华无须对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李飞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挂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鉴于当前理论和实务中对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认定上存在的争议较大,加之《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从挂靠业务的性质和目的出发,最终认定挂靠单位应当对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4、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诉讼地位的认定: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比较,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可以以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为由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作为被告进入诉讼,不能以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由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作为被告进入诉讼。5、机动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时对受害人的救济:通过目前对驾驶员肇事后逃逸时对受害人权益维护上存在的制度缺失,提出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障机制。6、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结合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分析,就本案的处理上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