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签定CECA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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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两岸就签定“全面经济合作协议”(ComprehensiveEconomic Coopermion Agreement,CECA)形成合意,掀起了两岸社会各界对此的讨论热潮。本文将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基于两岸均是WTO成员的事实,就两岸在WTO框架下签定CECA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有四章。第一章对世界范围内的区域贸易协议的签定以及区域经济整合的进程作为两岸签定CECA的大背景进行了介绍;回顾了两岸CECA提议的由来,并分析了两岸CECA签定对双方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对台湾方面的紧迫性,为后面各章的具体分析提供基础。第二章进入对两岸CECA的实体分析,讨论其签定的基础性法律问题。首先对两岸计划签定的CECA进行定性,从两岸的主体地位和CECA签定的法律依据两方面进行分析。其次是两岸签定CECA需要满足的法律条件,重点分析WTO规则对两岸CECA的货物贸易自由化的覆盖率的要求。第三章从三个方面就CECA的模式和内容进行分析:第一,从可借鉴的区域贸易协议模式的比较入手,探求适用于两岸特殊情况的最佳模式;第二,讨论CECA的目的、原则和具体的篇章结构;第三,选择两岸CECA可能涉及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早期收获”计划、原产地规则、反倾销措施、安全例外等问题。最后一章是对两岸CECA的展望。探讨该协议成功签定的可能性,以及该协议成功签定后具体执行时可能涉及的法律修改。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选题上。CECA本身就是一种比较新的经贸合作协议的模式,其一大亮点便是“早期收获”计划,截至目前尚未见专门以之为题材的论文。此外,本文有很强的实践性,可为两岸即将开始的CECA谈判提供些许建议。本文的数据资料基本上都是可获得的最新的官方统计资料,有很强的可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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